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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是否一律不可以作为审理依据?

(2022-11-03 11:41:32)

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是否一律不可以作为审理依据?

周家庆律师 法语行政 2022-10-08 07:31 发表于北京

法语行政·行政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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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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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民申4491号:科源公司与鸿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


裁判提要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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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就涉案标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做出了鉴定意见。当事人将提供给鉴定机构的材料,向法院提交,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法院传唤鉴定人到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并就有关鉴定事项进行了说明。经法院释明,对方不同意重新鉴定,亦无相反证据推翻鉴定意见,鉴定机构据实鉴定,鉴定意见能够客观反映涉案标的,故法院按照鉴定意见进行价值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要点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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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虽然案涉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是鸿达公司诉前单方委托,但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科源公司认为上述鉴定结论不具有关联性和合法性,但未举出足以推翻鉴定结论的证据,亦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金诚信公司的鉴定意见应当成为确定案涉工程价款的依据,科源公司关于一审法院不应采信鉴定意见的理由不能成立照一证一户原则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作出案涉征收补偿决定并无不当。


相关依据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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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案情简介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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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5日,鸿达公司中标兰州鸿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升公司)甘肃甘南虎家崖--沙湾110千伏送电线路工程二标段劳务分包工程,中标价格为474.4812万元。2016年8月26日,双方当事人签订《输变电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虎家崖--沙湾110千伏送电线路工程二标段。劳务分包范围:基础开挖、基础浇筑、铁塔组立、接地工程、架线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内容:1、基础开挖、基础浇筑、铁塔组立、接地工程、架线工程等以上工程的劳务用工。2、其他:包括劳务作业人员施工现场的食宿,材料、工器具及机械设备等的运转和小运以及现场看护工作,劳务作业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置,施工作业用消耗材料的配置,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配合工程承包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整改等。劳务分包工作期限:2016年8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合同价款:暂定合同金额290万元。”2016年12月26日,双方当事人签订《输变电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虎家崖沙湾110千伏送电线路工程二标段。劳务分包范围:塔材运输、施工工器具运输、安全文明设施布置、铁塔组立、自检消缺及分部工程中间验收等劳务用工。劳务分包施工内容:36基铁塔组立、总量约为282吨。其它:包括劳务作业人员施工现场的食宿,材料、工器具及机械设备等的转运和小运以及现场看护工作,劳务作业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置,施工作业用消耗材料的配置,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配合工程承包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整改等。劳务分包工作期限:2016年12月30日至2018年12月30日。合同价款:暂定合同金额40万元。”2018年9月12日,双方当事人签订《输变电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虎家崖沙湾110千伏送电线路工程二标段。劳务分包范围:跨越架塔设和拆除、导地线展放、紧线、断线、附件安装、自检消缺、材料运输、竣工验收等劳务用工。劳务分包施工内容:新建G35-110K沙湾变门架单回线路,长度14.4km。其它:包括劳务作业人员施工现场的食宿,材料、工器具及机械设备等的转运和小运以及现场看护工作,劳务作业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置,施工作业用消耗材料的配置,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配合工程承包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整改等。劳务分包工作期限:2018年9月20日至2018年11月30日。合同价款:暂定合同金额23.1364万元。”2016年8月26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输变电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虎家崖沙湾110千伏送电线路工程二标段。专业分包范围:虎家崖沙湾110千伏送电线路工程二标段基础工程施工、接地安装。专业分包施工内容:1、复测分坑、基面降方、基坑开挖回填、基础垫层浇制、基础钢筋加工及制作、地脚螺栓安装、基础浇制、保护帽浇制、护坡挡土墙及排洪沟砌筑、接地安装;2、施工道路修筑、材料运输;3、基础工程、接地工程材料采购。合同工期:2016年8月30日至2017年2月28日。签约合同价款:180万元(含税)。”

2017年,双方当事人签订案涉工程《青苗委托赔偿协议》约定,科源公司将案涉工程设计占地和青苗赔偿工作委托给鸿达公司负责,鸿达公司先行垫付,科源公司根据实际工程进度及占地和青苗赔偿情况及时支付给鸿达公司已垫付的费用。约定案涉塔基占地及青苗补偿费用20.9175万元。科源公司已将20.9175万元支付给鸿达公司。鸿达公司还支付农户青苗赔偿款5.2690万元。2017年6月28日,鸿升公司给鸿达公司的工作回复单载明:1、青苗的费用。青赔超出补偿的标准时,贵公司应将实际补偿金额、补偿协议书等支持性文件提前报至项目部,由项目部向监理和业主申请费用追加,如申请追加的费用通过上级单位同意批复后,将此费用全额支付给贵公司用于青苗补偿。2、窝工的费用。请贵公司将签证申请报至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认,视现场施工情况支付。3、投标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的偏差问题。施工图与投标文件工程规模有较大出入,根据系统内结算要求,竣工结算时,以竣工图中工作量为结算依据。2019年3月16日至9月26日,因为窝工产生的施工队管理人员的房屋租金1.8647万元。

案涉招标文件和图纸载明的人力运距为O.9公里。施工过程中,现场勘查人力运距平均运距2.65km,修临时便道30条。鸿升公司及监理单位的签字确认护壁方量共计222.426方,1方护壁含材料1万元。鸿达公司委托甘肃信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导线、地线握着力拉力检验,支付检测费6000元。

2020年8月3日,鸿达公司委托金诚信公司作出的案涉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认为,案涉工程总价款1400.54万元。其中:1、案涉工程合同内部分650.71万元,2、案涉工程人力运距增加部分415.63万元,3、案涉工程修路部分14.85万元,4、案涉工程窝工及项目部租赁费用114.22万元,5、案涉工程签证部分205.13万元。

2019年12月23日至27日间,业主、监理单位、科源公司对全部工程组织初步验收,形成虎沙线验收缺陷单。鸿达公司称针对《虎沙线验收缺陷单》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全线消缺后,于2020年1月10日报请科源公司检查验收。科源公司接报后,以需要向甘南供电公司项目部汇报为由,再未对己完工程组织竣工验收。科源公司己付鸿达公司劳务费、工程款368.5万元。科源公司称,案涉工程第三方替代完成消缺,已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另查明,2019年8月6日起,科源公司吸收鸿升公司并继续履行案涉工程。


法院认为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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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涉案工程价款的确认问题。鸿达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后,科源公司未及时与其进行结算,鸿达公司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就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依据鸿达公司提供的案涉工程图纸、《劳务分包合同》、《现场签证审批单》、《工程审极现场查勘底稿》、工程联系单等材料做出了鉴定意见。鸿达公司将提供给鉴定机构的材料,(除施工图纸外)已全部向一审法院提交,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二审法院传唤鉴定人到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并就有关鉴定事项进行了说明。经法院释明,科源公司不同意重新鉴定,亦无相反证据推翻鉴定意见,鉴定机构据实鉴定,鉴定意见能够客观反映工程造价,故原审法院按照鉴定意见认定本案工程各部分造价,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各部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载明:1.合同内部分650.71万元;2.人力运输增加部分415.63万元;3.修路部分14.85万元;4.窝工及项目部租赁损失114.22万元;5.签证增加部分205.13万元。科源公司申请再审对以上各项价款均提出异议,并提出工程增加价款未经业主确认不应予以计算、因青苗赔偿纠纷引起的窝工损失其不应承担等意见。科源公司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科源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的认定问题。科源公司向本院提交五组证据,拟证明其为涉案工程花费材料款、劳务费等费用共计160.387万元,工程增加价款未经业主确认不应予以计算,因青苗赔偿纠纷引起的窝工损失其不应承担,其与业主方约定工程内容发生变化、工程价款应予调整,鸿达公司未完成后期施工和消缺以及涉案工程造价仅为350.1364万元等事实。鸿达公司委托的鉴定机构依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且原一、二审法院对鉴定意见的内容进行了审查,鉴定意见内容符合本案实际情况。科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达到其证明目的,不足以证明原审对于工程款认定错误。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形,故本院对于科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予确认。


裁判结果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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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科源公司的再审申请。

张律师在线:13852446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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