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摘梨被索赔?女子去同事家摘梨被砸伤索赔13万
(2022-09-09 14:10:28)好意摘梨被索赔?女子去同事家摘梨被砸伤索赔13万
原创找法网找法网法律咨询2022-07-01
近日,浏阳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刘女士未打招呼前往同事黎先生家果园摘梨,黎先生不在,其妻黄女士便按照刘女士要求,只打了几个梨,不料刘女士捡梨后被掉落的梨砸中左眼眶,花费1万多元住院治疗15天。刘女士找黎先生协商赔偿未果后,将黎先生告上法院,索赔13万。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刘女士的受伤,与黄女士打梨不存在侵权责任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遂驳回诉求。
该女子的主张未得到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对摘梨认定为好意施惠。好意施惠不是法律条文上的术语,好意施惠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是一种情谊行为,其非法律行为。施惠人基于情谊或为增进感情而无偿施惠于受惠人(并无法律拘束力),受惠人对施惠人无履行请求权,受惠人受益非不当得利。好意施惠关系也不是合同关系,对双方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债的关系。基于此,好意施惠的施惠人不对受惠人存在合同和法律上的义务,受惠人在受惠过程中受到侵害的,应当自行承担后果。
好意施惠在民法典中并无明确规定。但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还有这么一个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该女子的诉求,无论从习惯,还是从公序良俗角度,都是违背的,不合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该判决大快人心!
好意施惠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或君子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好意施惠是一种在生活中极为常见的做好事行为,如好意搭乘、见义勇为等。
好意施惠和无因管理要怎么区别
好意施惠关系是德国判例学说上的概念。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将此译为“好意施惠关系”黄立先生译为“施惠关系”。好意施惠关系在我国民法上未设规定。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的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作为法律实事之一,性质上为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或事件。首先,因为无因管理行为虽然与当事人的意思有关,如当事人需要有为他人事物进行管理的意思,但当事人此意思并不是已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并且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也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而由法律直接规定。其次,无因管理的发生由当事人意思引起,从而与其发生与当事人意思完全无关的事件明显不同。因此,无因管理与民事法律行为或事件不同,属于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的表意行为,并发生主体意思表示追求的法律后果的行为。那么,好意施惠行是否属于法律行为,首先要看好意施惠行为是否有意思表示且是否与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概念一致。
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即行为人不具有负担其行为引起的义务的意思表示。所以,好意施惠行为与法律行为不同,也属于事实行为。
律师在线:13852446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