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后一方就恋爱期间向另一方出具的借条,能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2022-08-08 18:39:42)恋爱纠纷专题 | 长清法院案例:情侣“分手”后一方就恋爱期间向另一方出具的借条,能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 长清法院微信公众号
本期恋爱纠纷专题目录
1、一年多找女友要钱165次拒还,是借还是花销?|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2022年07月13日
2、长清法院案例:情侣“分手”后一方就恋爱期间向另一方出具的借条,能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 长清法院微信公众号 | 2022年06月20日
3、宝坻法院案例:恋爱遇“海王”,分手能否要求返还转账款项 |
原文标题:以案释法 | 情侣“分手”后一方就恋爱期间向另一方出具的借条,能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来源:长清法院微信公众号,2022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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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清法院案例:情侣“分手”后一方就恋爱期间向另一方出具的借条,能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恋爱期间,情侣间的经济往来众多,那么情侣“分手”后,一方就恋爱期间经济往来向另一方出具的借条,能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呢?别急,长清法院的法官告诉您。
案情简介
小刘(女)与小王(男)于2017年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至2019年年底分手。双方交往期间互有频繁转账,数额在几百元至两、三万元不等,转账次数在七十次以上。双方均称己方所收取的对方来款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期间的日常开支。
2019年年底,双方分手时因资金问题产生争执,后经协商小王于2019年12月11日向小刘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小王答应3个月还小刘379000元,如没做到本人愿意承担责任。”协议达成后,小王向小刘支付了150000元,余款229000未予支付。双方因此电话协商若干次未果,故小刘录制了通话录音,后将小王诉至长清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的款项。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并生效应以双方当事人借贷合意形成并实际提供借款为前提。本案中,原、被告达成的协议虽然载明“本人小王答应3个月还小刘379000元”,但该协议形成于双方即将分手的时间节点,描述方式与一般借据有异,并未表明借款性质,不足以证实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合意或者将此前过付款项的性质确认为借款。
此外,双方在后续交流中仅仅提及付款问题,也未对该款项的性质为借款进行确认。原、被告原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互有频繁转账,虽也有个别转账数额较大的情况,但从双方提供的转账记录和当事人陈述来看,此类转账符合双方交往习惯,无法据此认定双方转账为具有借贷意思表示的给付行为。至于小王在出具“借条”后自愿向小刘支付的150000元,系双方基于身份关系的自愿行为,不宜据此反推认定“借条”中载明的379000元为借款。
综上所述,小刘提交的协议书、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和小王提交的转账记录来看,不足以认定小刘向其借款未予偿还,对其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当恋人“分手”后,一方持另一方就恋爱期间经济往来出具的借条主张对方偿还借款的,判断双方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就成了案件处理的关键,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审查:
一、审查借条出具的时间、地点、背景及当事人的心理状态。
二、审查借条载明的金额大小、是否实际交付以及交付金额有无特殊含义。
综上各种因素判断的要点最终落脚点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是否存在借贷合意以及借款是否实际交付。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即结合当事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借条出具的时间、背景、金额以及内容表述等因素,最终认定涉案借条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并作出判决。
法官提醒
生活中,若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发生大额的经济往来,对款项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还是其他关系,最好在当时做出较为明确的约定,切勿分手后在“秋后算账”,有可能会面临“人财两空”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