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智享·研究】职工休假时间汇总

【知法智享·研究】职工休假时间汇总
一、年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适用)
累计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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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累计工作时间<10年 |
10年≤累计工作时间<20年 |
20年≤累计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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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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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女职工产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
女职工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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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产假 |
难产 |
多胞胎 |
不足4个月流产 |
4个月以上流产 |
哺乳未满 1周岁婴儿 |
每多哺乳1周岁婴儿 |
98天(产前可休15天) |
113天 |
多生育一个婴儿+15天 |
15天 |
42天 |
1小时/天哺乳时间(可延迟上班、提前下班、累计计算) |
+1小时/天 |
注:《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三、医疗期
1、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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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年限<</strong>10年 |
实际工作年限≥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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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 |
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 |
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 |
5≤本单位工作年限<10年 |
10年≤本单位工作年限<15年 |
15年≤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 |
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 |
3个月 |
6个月 |
6个月 |
9个月 |
12个月 |
18个月 |
24个月 |
注: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注:事业单位无明文规定,参照企业标准执行。
2、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适用):
四、探亲假
在《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亲假(机关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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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配偶 |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 |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 |
30天/年 |
20天/年或45天/两年 |
20天/四年 |
注: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五、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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