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若干法律要点和操作指引(2022)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若干法律要点和操作指引(2022)
//19686577.s21i.faiusr.com/2/ABUIABACGAAgxsDXkAYotNv_NzC4CDjLAw.jpg
来源:民商法律智库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小编删除!欢迎转载,但请务必注明来源与作者,谢谢合作!
正 文
导读:2020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开始施行,进一步明确了在微信、QQ、微博等相关社交软件上的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老百姓打官司的证据之一。
其实早在2018年7
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收集电子证据以及举证的方式、程序等,较之过去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规定,但实际操作时仍然有很多人不甚熟悉具体的操作流程,也存在诸多疑问,比如如何正确地运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如果聊天记录不慎删除了怎么办?下文将对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若干法律要点和操作指引进行分析。
全文:
一、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
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八大证据种类之一,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形式之一,法律依据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一)
(二)
(三)
(四)
(五)
第九十三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
(一)
(二)
(三)
(四)
(五)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互联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二、如何保障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
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有时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如果不注意有关问题,可能起不到理想的效果。
众所周知,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该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
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可以区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链接记录和转账交易记录。
1.
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
实务中最多的两个问题是:
主体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当事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只是头像名字和当事人对应并不能达到证明效果,因为存在冒名的可能性;
内容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内容是真实和完整的,毕竟网上有"聊天记录"生成软件可能伪造聊天记录。
鉴于微信是依附特定终端的软件,其聊天记录非常容易灭失。建议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聊天记录。同时,如果是语音记录应当保留原始状态,使其具有连续性、真实性。
2.
包括在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
首先,通常提供图片微信记录时,会一并提供图片记录前后相关的聊天记录,比如聊天图片前后的文字聊天记录等,与图片记录相结合,从而较为完整地呈现案件相关事实。
其次,不得删除或修改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法院通常会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因此如果任何一方对聊天内容进行了删减或修改,对方拿出相反的证据,那么对于提供不完整或不真实证据的一方,轻则降低法官对该方陈述的信任程度,重则面临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
3.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因此,在实践操作中,要想既不侵犯他人隐私,又能得到想要的语音证据,微信语音聊天无疑是一个较为理想的选择。因为在微信聊天中,语音是双方自愿通畅地采取聊天方式形成的内容,双方明知且自愿选择语音聊天,并未涉及隐私侵犯,符合合法性要求。在语音聊天记录过程中,建议进一步明确对方的身份信息以便核实,同时也利于让对方确认自己的身份,以免出现无法证明微信号和对方对应关系的情况。
微信语音应当尽量清晰、准确,保存好原始记录,内容须客观、
4.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由于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视频。在保存证据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对此类微信记录证据建议采取刻录光盘的方式提取和固定。
5.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此类微信记录的最大特点是链接的内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发送方制作的。
通过微信传输的文件如果不及时保存会失效,还有一些网络链接等,在保存证据时除正常截图聊天内容外,还要保存打开后的文本文件或网络链接内容。仅保存下载后的文本文件或者网络链接无法证实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
6.
包括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这一微信证据类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产生。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通过微信发生金钱往来非常常见,此时建议借款人在出借款项前,一要注意明确对方身份;二要明确借款用途,备注中注明转账用途;三要保留好转账记录。此外还可以结合其他证据如录音、短信、借条等,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综上所述,无论是以上哪种形式的微信证据,均务必保存好原始储存设备,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它电子设备等。简言之,不仅要保留截图记录,还要保留这段对话发生时用于跟对方聊天的那部电子设备(如电脑、手机等)
此外,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如果发生如下情形,法院一般不会作为证据进行采纳:
1.
2.
3.
此外,根据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向法院调取。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证据之前,必须明确需要调取哪方面的内容。
注:
1.
2.
3.
三、使用微信记录作为证据时的注意事项、操作指引
1.
认定微信聊天主体是否为本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
(2)
(3)
(4)
(5)
(6)
2.
有些人在保存资料时,嫌麻烦图省事,只把自己认为有用的记录予以保存。这时候证据是有瑕疵的,可能无法被采纳,因为其是经过取舍的,不真实,结果往往是别人看不懂聊天记录所要表达的意思,也无法证明聊天记录与案件事实有什么关联。
3.
以下微信聊天记录,除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外,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真实:
(1)
(2)
(3)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微信聊天记录;
(4)
(5)
4.
存在一定可能性可以恢复:
第一步
第二步,在搜索框里面用英文
第三步,开始搜索,在弹出的页面中点击
除上述方式由本人自行恢复外,还可以从专业维修人员处尝试是否可以恢复聊天记录。
四、法庭上如何展示微信证据?
当事人应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在法庭上,当法官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载体、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可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
1.
2.
3.
4.
5.
【1】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
http://nsfy.gzcourt.gov.cn/ssfw/ladj/lazn/2018/07/26100013174.html
附件:调取转账交易记录的操作指引
01
在微信底部菜单栏,选择“我”—“支付”功能菜单。
02
03
04
05
06
律师在线:13852446399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