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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中途回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2022-04-11 10:28:46)

上班中途回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文】春  

2021年4月初西部某省安排各级各部门组织进行职称信息的网络填报工作,且填报时要上传本人已有的职称证书,当地政府教育部门及时地进行了宣传通知,王军所在的学校还在工作群里进行了相关的组织安排。五一放假的最后一天下午,王军按照学校要求回到学校上班,晚上留校。第二日早上王军让妻子给他找职称证书,他妻子于八时找到证书并微信语言相告,王军称将利用上午十点课间操的时间回家拿职称证书。在早操时,老教师已经和另一名年轻的同事说过让他帮着网上填报职称信息,并说他在课间操时间要回家取职称证书。第二节下课后王军骑车回家,恰好可以利用20分钟课间操的空闲时间,丝毫不会耽误他第三节课的讲授。没想到途中发生了意外,与一农用货车相撞,原本不到2公里、来回也就七八分钟时间的路程却阻断了王军的人生,事故双方被交警部门认定为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作出了王军没有请假,私自外出的《事故调查报告》。

那么,王军中途离校回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法律和事实依据是什么?

当地市人社局主要根据学校的《事故调查报告》,认为王军上班期间因个人原因私自离校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王军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王军认为离校回家是为了拿登录填报职称需要的初级职称证书,应属于原告的工作范畴,未向单位请假仅是违反了单位的制度,不影响工伤的认定,且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是正常的回家路线,因此不论是从工作角度,还是从离校回家的途中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角度,原告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某市人社局答辩认为,原告诉状陈述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且与其查明的事实严重不符。原告申请时明确陈述2021年5月6日正常上班,当时学校通知员工抓紧提供职称相关资料及采集,由于原告部分资料在家,因此回家取材料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从原告的陈述内容来看,看似是学校当时通知其回家取职称证书,应该和工作有关,但是从原告提交的相关材料来看,学校于2021年4月13日就信息采集就已经通知了所有老师,不存在5月6日通知其回家取材料的问题,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未提供证据支持,反而是学校提供的事故报告等证据证实原告外出既不是在上下班时间,也不是在上下班过程中基于工作原因被单位指派外出的,更没有向单位请假,原告外出和工作无关,也和上下班无关,不符合工伤认定必须具备的三项原则。

学校作为第三人,述称: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属实,我们单位提供了相关证据,事实是单位既没有派王军外出,王军也没有向单位请假。此次交通事故属于个人事故,对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没有异议。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军系第三人学校的小学教师,2021年5月6日10时左右,原告王军利用课间休息时间,骑车前往家里去职称证书时,途中与一机动车发生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同时查明:2021年4月13日西部某县教育局发布《关于做好全县教育系统职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信息采集填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乡镇学区、初中、九年制学校等单位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组织此项工作;所需要的任职资格文件及评审表由教育局组织各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复印,各单位指派专人和精干力量负责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查审核工作。学校采集填报个人于4月30日前完成,单位于5月20日前完成审核。第三人学校的该项工作任务于2021年6月初基本完成。

另查明,王军家位于某镇村一组,与第三人学校所在村相比邻,距离第三人学校2公里路程。

合议庭认为,王军回家取职称证书行为是否属实,该行为与学校安排的教师职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信息采集填报工作是否具有关联性,是评判王军受伤是否构成工伤和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决定是否合法、正确的关键所在。

原告律师认为,被告在工伤认定中没有对原告是否是回家取职称证书进行调查,根据第三人学校的调查报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是片面的;原告回家取职称证书是为了完成第三人安排的职称评审工作,属于学校安排的工作行为,在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告离校回家时虽然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规定对原告作出相应的处理,原告也愿意接受第三人的内部处理,但是工伤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原告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且是为了完成职称信息的填报工作的原因离校的,原告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被告及第三人不能将原告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行为作为否定工伤认定的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审查认定过程中,对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所提供的的证据没有全面进行审查,对证人证言相互印证王军“回家取职称证书”行为的事实没有做出认定。基于王军“回家取职称证书”行为与第三人先前安排的“教师职称评审计信息采集”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和合理性,被告以王军外出“学校没有指派、没有履行请假手续”为由,简单认定原告受伤不属于工伤,显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不足,从而作出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认定的判决。

2022年1月24日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依法认定王军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022年4月11日10时

于徐州•铜山

 

 

 

注:本文系春风原创;事实依据来源于(2021)X 1026行初字70号行政判决书;文中名字为化名。

 

律师在线:13852446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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