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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法报】追尾导致营运车辆维修79天保险公司应否赔偿停运损失?

(2022-11-05 16:54:37)
分类: 今日头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一般可以找保险公司赔付,但是有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主张不属于赔付范围。那么营运车辆出事维修期间的误工费,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呢?

7月13日,东丽区法院向社会通报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并给出了答案。

该案中,被告王某驾驶小型客车,在东丽区津塘公路与原告黄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追尾,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黄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被送往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进行维修。原告的车辆损失已经解决完毕,交强险项下车辆损失2000元已经赔付。

另据介绍,事故发生时,原告驾驶车辆系网络预约出租客运车辆,具有营运性质。被告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维修期共计79天,造成停运损失。原告向被告索赔,被告主张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则以投保人(被告王某)已收到保险条款,且已经完全理解免除保险人的责任及后果为由,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免责。

东丽区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为保险公司是否应对原告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查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投保单上被告王某的签名均为电子签章,且无确认收到免责条款,了解并自愿继续投保的意思表示,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充分提示,无法证明投保人已经了解免责条款并自愿继续投保。因此,法院对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免责主张没有支持。

最终,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机动车保险合同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黄某赔偿保险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黄某停运损失20540元。

 
来源:《天津政法报》2022.7.26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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