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第三方收贷款构成借贷关系
(2023-04-10 09: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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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以案说法 |
分类: 执业随笔 |
以自己办理的案件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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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第三方收贷款构成借贷关系
案件回顾: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100万。原告向被告指定第三方账户汇款100万,附言:借款。第三方又于当日将该款项转出,用于归还贷款。因被告怠于还款,原告(本方委托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借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原告于当日按被告指定,向第三方汇款,并附言“借款”,故原被告之间借贷事实成立,被告理应归还借款,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向原告(本方委托人)归还100万元。
法律依据:
原《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作者简介:
马庆勇律师,15800914918,微信:lawyer200808,中共党员,上海交通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
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以上。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马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非诉及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工作。
马律师始终信奉“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的法律服务原则,将“专注、专心、专业”服务于每个当事人,并始终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法律服务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