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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有权取得拆迁份额

(2023-03-15 08:45:10)
标签:

律师以案说法

分类: 执业随笔

以自己办理的案件说法

 

本案判决网址:

一审: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0169146f2f44f989a45f2337a053ac1

二审: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bc071f7a256f44e8b4bd5ddccd7edd3f

 

 

家庭成员有权取得拆迁份额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马庆勇 15800914918]

 

案件回顾:

原告徐某与其他四原告系母子或母女关系,被告陈某系原告之子,三被告为三口之家。

所拆迁房屋为私房,原属于原告徐某的丈夫所有,之后一直被被告一家占有、使用。

之后,被告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部门签订协议,同意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取得房屋价值补偿款186万,面积奖励19万,还有其他搬迁奖励等合计补偿款272万。

因协商不成,五原告(本方委托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拆迁利益。

被告辩称房屋原先只有11平方米,补偿价值仅26万,因其翻建后,房屋被认定面积才达到48平方米,从而取得补偿款272万,故只同意五原告与其共同分割26万。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被拆迁房屋原为原告徐某丈夫所有,其他四原告及被告陈某都系原告与原告丈夫的子女,应该都有权分割拆迁利益。

结合实际居住情况,五原告对价值补偿款186万及面积奖励19万有权分割,对被告所辩称五原告仅有权分割26万不予采信。

考虑三被告翻建房屋盖然性高,法院最终判决三被告分别向原告徐某(本方委托人)支付人民币54万,向其他四原告(本方委托人)分别支付人民币7.7万元。

 

法律依据:

原《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作者简介:

马庆勇律师15800914918微信:lawyer200808,中共党员,上海交通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

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以上。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马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非诉及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工作。

马律师始终信奉“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的法律服务原则,将“专注、专心、专业”服务于每个当事人,并始终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法律服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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