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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履行合同正常难以解除

(2023-02-09 15:00:11)
标签:

律师以案说法

分类: 执业随笔

以自己办理的案件说法

 

本案判决网址: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3JN2gLEV9iRL50jHl5ENZqfkuePYFo66VTBS6si3zsafsdjkTFv4vUKq3u+IEo4x/0z21MjROpsWFhbkHSAUg9TAWI788BTfCAFWDAguaLbtFHTxiDy6l7Jq0vBQSXa

 

已履行合同正常难以解除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马庆勇 15800914918]

 

案件回顾:

原告作为受让方与被告签订幼儿园转让合同,并向被告支付转让费108万元,双方同时约定若一方违约,须承担30万元违约金。原告经营数月后,又将幼儿园以2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方。但由于幼儿园所租赁房屋的权利人收回房屋,第三方实际并未经营,故起诉原告要求返还245万元,法院判决支持第三方。原告败诉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本方受托人)的幼儿园转让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108万元及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被告(本方受托人)不构成违约,且合同中也未约定原告具有解除权。因幼儿园转让合同中约定:如幼儿园不能续签三年,被告须赔偿原告20万,故法院最终判令驳回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及支付108万元转让款和30万元违约金的全部诉请,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万元。

 

法律依据: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作者简介:

马庆勇律师15800914918微信:lawyer200808,中共党员,上海交通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

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十年以上。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马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非诉及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工作。

马律师始终信奉“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的法律服务原则,将“专注、专心、专业”服务于每个当事人,并始终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法律服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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