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阳刑事辩护律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辩护词
(2014-11-24 09: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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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青岛城阳律师辩护犯罪未遂 |
分类: 办案心得 |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律师韩鲜叶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罪名没有异议。现针对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依据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刑事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犯罪后滞留现场,且未抵抗警方抓捕,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应属于自首,请法院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得知来查两人是市场治安人员后,并没有逃离现场,而是跟随他们滞留在现场等待民警的到来,接着经口头传唤就到了××派出所。
一系列过程中,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并没有逃离现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动作,而是滞留在现场,也没有对抗警方的抓捕,这在客观上便于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到案后也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是符合自首的立法意图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被告人贩卖172张淫秽影碟的行为应属于犯罪未遂,比照犯罪既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行为人开始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也就是贩卖行为,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即市场保安的阻止,其贩卖行为并没有得逞。
贩卖行为是一种多方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必须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要有买方存在,要有双方就买卖进行接触、磋商的行为。并且贩卖行为本身分为贩与卖,贩是买进来,卖是卖出去。而本案中,从案卷材料看没有看到任何买方的存在,也没有被告人与买方进行贩卖交易的行为记录,也就是被告人虽然将涉案影碟买进来,但是172张淫秽影碟并没有贩卖出去,因此被告人实施的犯罪的实行行为还没有得逞。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摆摊设点将贩卖影碟,但是由于市场保安的阻止,172张淫秽影碟并没有贩卖成功,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三、被告人贩卖的172张淫秽物品尚未流入市场,未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比起既遂犯对社会危害性很小,且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良好,请求人民法院量刑时予以减轻或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家属积极缴纳罚金,请法院量刑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险性很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应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的机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