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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2021-03-15 10: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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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奖励

大方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202135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调动大方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实践,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改革和教学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教学业绩的集体和个人。本办法所指中小学(幼儿园)包括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大方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大方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中小学生、幼儿和特殊儿童少年身心发展规律、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创新性、实践性、实用性和实效性,经实践检验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已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思想、制度、方案、措施、模式、经验,以及取得显著教学业绩的模式、经验、立项课题结题后的应用报告等。

第五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改革和完善课程体系、课程设计、课程实施和教学内容,开发建设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实践课程和活动课程及其教材资源,推进科技创新,推进教育教学综合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业绩突出,取得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改革和完善培养模式,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开发学生潜能和缺陷补偿,培养优秀特长学生,探索创新学习困难学生培养方法和培养模式,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培养良好品行,提高实践能力,训练特殊技能,促进个性发展等方面业绩突出,取得具有实用价值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三)在改进学校管理、推动教学改革,建立有效备考复习策略,开展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创新教育质量、教育教学和学业考试评价,建立自我改进、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育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业绩突出,取得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四)获得全县教学质量评价优秀业绩,取得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五)在建设校园文化管理,提升办学品位,培养学生良好行为,特色突出,取得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六)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成果能够彰显“做中学,做中教”的中职教育教学改革特点,在特色优势专业、重点学科建设和课程教学改革,在职业能力培养、专业与职业技能训练、职业资格证书获得、专业兴趣培育和就业创业能力提高等方面业绩突出,取得具有实用价值和推广价值的教学成果。

(七)申报学前教育教学成果要符合学前教育的规律和特点,在幼儿活动设计与实施、幼儿园保育教育改革、促进幼儿身心发展和幼儿教育评价改革等方面业绩突出,取得具有实用价值和推广价值的教学成果。

第六条 大方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选1次。每届评审前大方县教育科技局将在预定的受理时间提前三个月以上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申报与奖励

第七条 申请大方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有先进性或者属县内首创,思想、方法、措施、模式、经验或技术具有实用性和针对性。

(二)经过两年(含两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取得明显效果(教材一轮以上)。

(三)教育教学成果显著,教育教学业绩在同级同类学校中比较突出,在县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大方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由成果持有单位或个人向大方县教育科技局申请。

第九条 申请大方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方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申报书;

(二)大方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申报登记汇总表;

(三)反映教学成果的教育教学制度、方案、教学改革设计、工作(学术)总结材料以及教材、教案、教具、专著、论文、课件、课堂实录、软件等文字资料和其它材料;

(四)反映教学成果取得实际效果的有效佐证材料。

第十条 大方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实行限额推荐的办法。

已经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育科研成果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成果,不再受理评审。

第十一条大方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对获奖成果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颁发证书。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是指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集体。集体申请的人数不超过10人。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组织评审与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成立大方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大方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大方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的评选方案、评选标准,申报受理、资格审查、提交评审、结果公示和办理成果报批等具体事项。

大方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由大方县教育科技局批准和授予。

第十四条经评审拟授奖的教学成果实行公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教学成果持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包括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向大方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大方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经大方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撤消奖励,收回证书,并予以公布。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大方县教育科技局解释。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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