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考民法真题解析:第53题(异议次数170次,结论:异议无理,予以驳回)
(2013-10-12 19: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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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司考杂谈 |
53.甲、乙之间的下列哪些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A.甲与丙离婚期间,用夫妻共同存款向乙公司购买保险,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B.甲将其宅基地抵押给同村外嫁他村的乙用于借款
C.甲将房屋卖给精神病人乙,合同履行后房价上涨
D.甲驾车将流浪精神病人撞死,因查找不到死者亲属,乙民政部门代其与甲达成赔偿协议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效力。
A选项,甲与丙离婚期间,用夫妻共同存款向乙公司购买保险,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此间夫妻共同存款甲有权处分,其与乙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退一步,即使甲应当与丙协商一致方能处分,未经丙同意而擅自进行了无权处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合同仍为有效,A应选。
B选项,根据《物权法》第184条规定,宅基地不得抵押,甲将其宅基地抵押给同村外嫁他村的乙用于借款,该抵押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B不选。
C选项,《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甲将房屋卖给精神病人乙,双方合同应当为效力待定合同,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享有追认权和拒绝追认权。C不选。
D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甲驾车将流浪精神病人撞死,因查找不到死者亲属,乙民政部门代其与甲达成赔偿协议,尽管民政部门并非“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但甲认可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有效,只不过甲无权向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D应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