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考民法真题解析:第21题(异议次数131次,结论:异议无理,予以驳回)
(2013-10-09 1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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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司考杂谈 |
21.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
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
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
C.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
D.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应当符合:(1)管理他人事务;(2)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3)无法定或约定义务;(4)不违背他人明知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选项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并无为他人利益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A不选。
选项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似乎符合四个要件应当构成无因管理,但并未产生必要费用或者造成损害,无因管理之债也不支持报酬请求权,在甲和乙之间并未产生债的关系,该事实可能仅被视为情谊关系不归民法调整,B不选。
选项C,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甲扶养丙并无为他人利益的意思而是作为自己事务进行。本案构成欺诈扶养,在甲和乙之间会产生不当得利之债。C不选。
选项D,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符合无因管理要件。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D应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