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考民法真题解析:第8题(异议次数251次,结论:异议无理,予以驳回)
(2013-10-02 06: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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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担保物权竞存。
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如果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在拍卖丙公司自有房产实现抵押权与实现甲公司机器设备上的抵押权之间应当是并存关系,而不限于先拍卖房产以实现抵押权。《物权法》第194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要注意该条的适用限于抵押权担保范围及于全部债务的案件,本案不应适用。A错误,B也错误。
《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但登记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竞存时的先后顺序,法无明文,存在争议,目前基本采取“设立优先说”。甲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上有乙公司的质权、银行的抵押权(担保40万,未登记)、丁公司的抵押权(已登记),实现次序应当是乙公司的质权、丁公司的抵押权(已登记)、银行的抵押权(担保40万,未登记)。C正确,D错误。
要注意,最高院在《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相对于担保法,动产抵押权登记制度在物权法中有了根本性变化,司法解释的该条已经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