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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郭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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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物权概述

(2013-04-21 12:20:06)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不正确的是(  )。

A.物权是对世权,债权是对人权

B.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C.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D.物权和债权都以物为客体

 

2.下列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有(  )。

A.国有土地使用权B.农地承包权

C.地役权D.抵押权

 

3.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物权可分为(  )。

A.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

B.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C.主物权和从物权

D.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4.下列哪种情形,物权的追及效力受阻?( 

A.某甲的手表被某乙所偷并交由不知情的某丙保管

B.某甲的手表被某乙所偷并赠与不知情的某丙

C.某甲的手表被某乙所借并被其卖与不知情的某丙

D.某甲的手表被某乙所偷并借给不知情的某丙

 

5.某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某乙,双方约定该承租为物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双方的约定有效

B.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由于承租权不属于物权,因此该租赁合同无效

C.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由于承租权不属于物权,因此甲与乙约定该承租权为物权的条款无效,该承租权不能发生物权的效力。但这并不影响租赁合同本身的效力

D.承租权虽不是物权,但已经物权化了,因此甲与乙的约定应为有效

 

6.甲在其房屋上为乙设定抵押权,后乙购买了该房屋而取得所有权,则因所有权与抵押权同归于乙,乙的抵押权消灭。物权的这种消灭原因是(  )。

A.混同B.抛弃

C.权利存在期间届满C.主权利消灭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23B4C 5C 6A

 

二、论述题

1.试论物权的特征(即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参考答案:物权的特征是物权本质的体现,同时也是物权区别于债权的标志:

1)物权是对世权,债权是对人权。这是物权与债权的主题上的差别。再物权关系中,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但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权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人的权利和不干涉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与此不同,债权不仅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也是特定的,只有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他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为对人权。

2)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这是物权与债权在权利作用方面的区别。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因此物权为支配权,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自主地实现权利地内容,无需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而债权地实现须依赖于债务人的给付,在债务人未给付前,债权人不能直接实现权利的内容,仅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因此,债权为请求权。

3)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这是物权与债权在内容和实现方式上的区别。从权利内容上说,物权人得向任何人主张权利,物权的义务人所负担的仅是不妨碍物权人行使权利的消极义务,而不负担积极义务;从权利的实现方式上说,物权人实现其物权内容也不需义务人的介入。债权则与此不同,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依赖于债务人的给付。当债权没获实现时,债权人原则上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4)物权以物为客体,而债权以行为为客体。

 

2.论述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一下几条: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当事人只能依法律的规定设定物权。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物权的取得和变更、物权的公示方法、物权的效力及物权的保护方法等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或改变。

依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创设法律规定以外的物权,不能发生物权的效力。但如果该行为符合其他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则可以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在法律未明确规定承租权为物权的情形下,当事人设定承租权为物权的,承租人的承租权也不为物权,而只能产生债权的效力。

2)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为一物,在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并不能同时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互抵触的其他物权。因此,一物一权原则实际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一物一权是指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而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其次,一物一权是指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抵触的其他物权。再次,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的,独立的一物,对于物的成分不能设定物权。若物的成分与物相分离而成为独立一物,则不影响其成为物权的客体。不过,在一物一权中,所谓的独立一物,是指法律观念上的独立物而非物理学上的独立物。从物理学上来说为独立一物的,但在法律规念上可以确立其各个独立部分的,视各个独立部分为一物时,在该物之独立部分上也可设定物权。相反,从物理学上来说虽为不同的物,但若法律观念上将其视为一物,则也可以为一个物权的客体。

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以公开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即物权的变动必须与一定的标志结合起来,使第三人能够从外部加以识别。在公示原则中,公示方法依物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还是动产而有所不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一般动产物权以现实交付即占有为公示方法,特殊动产物权(如以交通工具为标的物权)则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因此,公信原则也就是指物权的公示方法具有公信效力,只要物权的变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原则上就具有完全的效力。

 

三、案例分析题

1.刘云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邓军,双方于 35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后刘云又将该房子出卖给郭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子所有权自郭峰支付完全部房款后,即转移归郭峰所有。45,郭峰支付完全部房款,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54刘云又将该房出卖给陈军,并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郭峰知道此事后,认为该房早已归自己所有,刘云无权将该房卖给陈军,陈军也不能取得该房所有权,由此与刘云,陈军等发生争执。此外,陈军以自己已经取得房子所有权为由,要求终止刘云曾与邓军签订的租赁合同,遭到邓军的反对。基于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郭峰是否取得房子所有权?为什么?

2)刘云是否有权将该房子再卖给陈军?为什么?

3)郭峰可否以自己的买卖活活条成立在先为由对抗陈军?为什么?

 

参考答案:1)郭峰没有取得房子所有权。因为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要件,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

2)刘云有权将该房子再卖给陈军。因为刘云仍拥有该房子的所有权。

3)郭峰不可以自己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为由对抗陈军。因为陈军已取得该房所有权,根据物权优先债权原则,郭峰无权对抗陈军。

4)陈军无权终止刘云与邓军之间的租赁合同。因为刘云与邓军之间的租赁合同成立在先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陈军不能以自己的所有权对抗邓军的租赁权。此属物权优先效力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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