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第五章法人

(2013-03-22 09:23:23)

一、单项选择题

1.某甲承包了运输公司的一辆汽车搞运输,承包合同规定,某甲每年上交运输公司承包款5万元,其余任何事项,运输公司概不负责。由于某甲疲劳开车,造成车祸,将公民乙撞伤。乙花去医药费1万余元。其他误工损失等1万余元。对此两项费用应(  )负担。

A.由甲负责赔偿

B.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C.由甲及运输公司各赔偿一半

D.由运输公司负责赔偿后,再由运输公司负责向甲或保险公司追偿

 

2.农民张阿大承包了某工贸总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二营业部(无法人资格),约定每年交付承包款8万元,工贸总公司对第二营业部的债务概不负责。张阿大因经营管理不善,使第二营业部欠债达15万元。于是关闭了该营业部回乡躲债。此后,张阿大又独资兴办了农工商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根据民法的规定,第二营业部的债权人只能向(  )请求赔偿

A.张阿大

B.第二营业部

C.工贸总公司

D.农工商公司

 

3.在下列法人中,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的是( 

A.某大学

B.某医院

C.某企业

D.某法学研究会

 

二、多项选择题

1.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有(ABCD

A.依法被撤销

B.分立、合并

C.解散

D.依法宣告破产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是(ACD

A.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

B.法人之间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是平等的一致的

C.法人之间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是不同的

D.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其机关实现的

 

3.企业法人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有(AC

A.企业法人

B.企业上级主管机关

C.企业法定代表人

D企业的投资人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2C 3D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CD 3AC

 

三、简答题

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分别指什么?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具有哪些重要特征?

 

参考答案

1社团法人是指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其以有一定的成员为成立条件,如公司;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的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其以捐助的一定财产为基础,以一定的捐助行为为成立条件,如基金会

2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互具有差异性

 

五、案例分析题

20006月,某市纺织厂经市公商局核准登记,开办了顺通贸易公司,领有《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是纺织品的生产供销和批发,该贸易公司由张某承包经营。20017月,兰舒开发公司需四台进口面包车,张某说本公司可以供给,两公司便订立了购货合同,每辆价款20万元人民币,共计80万元。合同规定20018月交款,9月份提车,违约者需承担汽车总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对方损失。

20018月,兰舒开发公司按时将车款汇入贸易公司的帐户,但9月已过,贸易公司迟迟没有将面包车发运过来,开发公司多次催要均无结果。11月份贸易公司给开发公司回话说,本公司无力还款,业已破产。原来张某承包贸易公司后,因管理不善,公司一直处在亏损状态。张某意与纺织厂解除承包合同,便用这80万元的车款还了纺织厂的投资,解除了承包合同,贸易公司便停业关门了。

兰舒开发公司找到纺织厂,要纺织厂退回车款并承担原贸易公司违约的责任。纺织厂说这桩买卖是张某所为,与纺织厂无关。

兰舒开发公司多次与纺织厂交涉未果,20025月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强制纺织厂偿还货款。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纺织厂已于4月底办理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缴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纺织厂被华翔制衣公司兼并了。在华翔制衣公司与纺织厂的兼并协议中,制衣公司制服给纺织厂200万元兼并费,在兼并之前纺织厂也没有提到与兰舒开发公司的这起争议。

问:兰舒开发公司的这笔车款能得到偿还吗?如能,应由谁来偿还?如不能,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顺通贸易公司不是法人,他领取的是《营业执照》而不是《法人营业执照》,因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顺通贸易公司只是纺织厂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这即意味着对其债务它不能承担有限责任。纺织厂作为顺通贸易公司的唯一出资者,对贸易公司对外所欠债务负有代为偿还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超越贸易公司的经营范围,同兰舒开发公司签订的购销面包车的合同,应该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并且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纺织厂应该偿还80万元欠款给兰舒开发公司。纺织厂称合同是张某所签,有纺织厂武官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张某虽在签约中有责任,但这个责任是对厂内责任,要追究是纺织厂和张某之间的问题,对外还是要由纺织厂来承担责任的。

本案的问题是纺织厂已被兼并了,这笔欠款该如何偿还呢?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他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纺织厂被华翔制衣公司兼并以后,纺织厂的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灭。纺织厂作为企业法人终止以后,它原本经营范围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然也要随之消灭。但是,企业法人终止后,对已终止的企业法人的业务和它的财产,不论是债权还是债务,均应依法清算。华翔制衣公司在清算中未列这笔债务,是其工作失误。华翔制衣公司将纺织厂并入自己的公司之中,纺织厂的企业法人资格已被终止,但华翔制衣公司作为兼并企业,其法人资格是存在的,只是经营场所、注册资本、分之机构等重要事项发生了变更。所以,纺织厂虽被华翔制衣公司兼并了,其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资格虽经变更后即业已丧失,但其原有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并不因这种变动而丧失,按民法通则的规定,须由兼并他的法人即华翔制衣公司享有和承担。

故华翔制衣公司应被更换为被告人,代原纺织厂履行偿还这笔债务的义务。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前一篇:第四章自然人
后一篇:第六章合伙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