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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日与优先权日的计算问题

(2012-06-15 06:11:42)
标签:

民法

司考

解析

杂谈

看本题:

例题:美国某公司于2004年12月1日在美国就某口服药品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2005年5月9日就同一药品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要求享有优先权并及时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中国专利局于2008年4月1日授予其专利。关于该中国专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司考真题卷三第23题)

A.保护期从2004年12月1日起计算

B.保护期从2005年5月9日起计算

C.保护期从2008年4月1日起计算

D.该专利的保护期是10年

〔答案〕司法部给出的答案是A,理由是该公司享有优先权,2004年12月1日应当视为专利申请日,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故选择A。但其实不对,且看解析。

解析: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第10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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