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妥善解决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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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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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渝国资发(2011)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精神,按照2011年8月8日四部委视频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生活补贴范围、对象
凡从市级国有企业、中央在渝国有企业、区县(自治县)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院)、成人初等教育学校、成人中等教育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校(院)、技工学校、党校、幼儿园职教幼教机构(不含培训中心性质的机构,以下统称“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包括主办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前或政策性关闭破产前在其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在国有企业所办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撤销前教育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之后退休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纳入生活补贴人员范围:
(二)原从事教学,后经组织安排在职教幼教机构管理岗位上工作退休的教师;
(三)在职教幼教机构从事管理工作,并兼有教学任务且在学校退休的教师;
(四)原从事教学工作,在职教幼教机构下岗、内退,其劳动人事关系未变,也未转岗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
(五)在职教幼教机构从事教育教学,且有教师资格并在职教幼教机构退休的其他教师。
二、生活补贴标准
对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区县(自治县)政府举办的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待遇(包括基本退休费、国家规定的津补贴、按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规定规范后的退休补贴和保留津补贴。下同)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由其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半年发放一次;实际发放额高于当地区县(自治县)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待遇标准的予以保留,仍按现有渠道发放。
三、生活补贴起始时间
2010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退休的职教幼教机构教师生活补贴,自2011年1月1日起计算;2011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退休且符合条件的职教幼教机构教师,自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计算。
四、生活补贴及人员的增减处理
(一)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享受生活补贴后,如当地区县(自治县)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调增退休待遇,则相应增加生活补贴额;如基本养老金调增,则相应调减生活补贴额。
(二)市级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未来生活补贴增减事宜,由市国资委牵头,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核办理;中央在渝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未来生活补贴增减事宜,由市经信委牵头,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核办理;区县(自治县)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未来生活补贴增减事宜,由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办理。
(三)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死亡,应于次月停止发放生活补贴;国有企业在办职教幼教机构的在职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享受生活补贴条件的,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计发生活补贴。
市级国有企业、中央在渝企业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人员增减情况,由其所在集团公司审核后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分别报市国资委、市经信委确定。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再分别会商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确认相关情况;区县(自治县)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的增减情况,由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五、生活补贴资金来源
市级国有企业(含政策性关闭破产或改制为非国有的原市级国有企业)、中央在渝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区县(自治县)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其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
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待财政部制定后另文下发。
六、生活补贴办理方式
(一)市级国有企业及中央在渝国有企业
1.由举办职教幼教机构的国有企业将退休的职教幼教机构教师档案和有关资料收齐后,统一按《重庆市离退休(职)人员个人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重庆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花名册及重庆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按政府举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计算退休待遇汇总审批表》(见附件2-1、2-2)和《重庆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申报表》(见附件3)的要求计算和填报,并签字盖章。
主办国有企业因政策性关闭破产等已将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移交社区服务机构管理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成其社区服务机构负责报送原企业所在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主办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前在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由现企业报送原企业所在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
2.
3.
6.市级国有企业、中央在渝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分别由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审核确认,并签字盖章;
7.市国资委、市经信委确认后,市财政按年预拨生活补贴,由其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半年发放一次,年终结算。
(二)区县(自治县)国有企业兴办的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办理方式,由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比照市级国有企业及中央在渝国有企业的办理方式制定。
七、退休教师的管理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身份不变,养老保险体制不变,现行管理方式不变。
八、工作要求
(一)为确保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待遇落实工作平稳、有序、顺利地开展,成立重庆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待遇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吴刚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涂经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办主任徐代银任副组长,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维稳办、市公安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重庆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待遇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具体负责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待遇落实的日常工作。
各相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央在渝企业应设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搭建工作班子,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将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二)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各相关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制定工作细则,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全力推进,力争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兑现到位。
市国资委为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待遇落实工作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政策解释、人员培训、问题协调、信息收集、统计汇总、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督促市级国有企业及时完成档案清理、资格初审、待遇申报等各项任务,把好“入口”关。市经信委牵头负责中央在渝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的复核、汇总等工作。市教委负责市级国有企业、中央在渝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资格的审核认定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市级国有企业、中央在渝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退休人员退休待遇标准的审核;指导、督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生活补贴,做到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市级国有企业、中央在渝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生活补贴资金筹集以及补贴资金的确认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管。
相关市级国有重点企业、中央在渝国有企业是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待遇落实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布署、规范操作,对纳入生活补贴范围的人员必须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注意信息收集、社会舆情掌控,制定完善相关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及时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借机擅自停发、降低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发放水平的,或政策执行不到位、操作不规范、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九、其他
(一)《关于对国有企业自办学校退休教师给予适当补贴的通知》(渝经企改〔2003〕42号)和《关于对国有企业自办学校退休教师给予适当补贴的补充通知》(渝国资改〔2003〕6号)文件同时废止。
国有企业在办职教幼教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及时完善工商登记等有关手续;同时要严格纪律,不得擅自扩大人员编制,必须严控人员进入。对已停止办学或撤销的,不准借此重新办学。
(四)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兴办的职教幼教机构符合条件的退休教师,比照本通知执行。
(五)为及时掌握工作动态,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央在渝国有企业将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和联系方式于2011年1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委,并于2011年12月起的每月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建议意见等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委。
联系人:蒋家根
联系电话:67678039
附件:1.重庆市离退休(职)人员个人信息采集表
2-2.重庆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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