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资委转发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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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国资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拟定的天津市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转发市国资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拟定的天津市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
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中央驻津企业:
市国资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拟定的《天津市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要求,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偏低的问题,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协调配合、扎实推进,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我市的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主要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教师待遇的规定,经过全市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全力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偏低的问题。
三、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范围界定
(一)从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
(二)国有企业所办高等教育学校,如高职学院、职大、电大、夜大、函大、成人高等继续学历教育机构及党校等机构的退休教师。
(三)在改制重组(包括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所办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撤销前退休的教师;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内退但未转岗、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教师。
(四)对于现仍在岗、尚需一段时间方退休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教师,待正式退休后再解决其待遇问题,具体办法比照本方案另行制定。
四、资格认定
(一)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须先对退休教师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的基础性工作,由举办职教幼教机构的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企业实施。
(二)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资格审核认定:凡在《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实施前退休的教师,根据其个人档案记载的职称、任教经历等相关资料核实认定;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后退休的教师,原则上应具备教师资格证书,情况特殊的,应结合其个人档案记载的职称、任教经历等相关资料
综合核实认定。
(三)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资格审核认定结束后,都要在举办职教幼教机构的国有企业(或主管部门)公示7天以上,
五、补贴核定发放
(一)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所在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经过核定后的差额部分,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予以补齐;
(二)本方案所称所在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是指出资举办职教幼教机构的国有企业具体坐落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举办同类教育机构的同类人员。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仅限于补齐本方案所明确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与所在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的退休待遇差额,不包括医疗
保险待遇及其他非货币补贴等。
(三)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统一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发放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起计算。
六、实施步骤
(一)自即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对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集团公司、各区县所属国有企业和中央驻津企业开展以职教幼教为重点的国有企业退休教师基本情况调查。
(二)自2011年12月1日起,根据摸底调查汇总情况,审核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资格,结合天津市教育系统职教幼教教师绩效工资改革,研究确定需要解决待遇问题的退休教师规模及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的资金额度,然后拨付有关部门统一发放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
七、职责分工与要求
(一)市国资委负责牵头组织。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情况调查及汇总;指导各集团公司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向国务院国资委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市教委负责除国有企业所办技工学校以外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资格证书审核认定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涉及的总体经费测算、筹集以及补贴资金确认工作,并与财政部衔接,争取中央财政的专项补助资金;确保补贴资金的及时足额拨付与监管。
(四)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国有企业所办技工学校退休教师的资格审核认定、教师生活补贴标准确定;负责组织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标准和要求,认真做好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发放工作,并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五)各有关企业要深入细致做好解决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各项工作,对遇到的各种特殊情况和问题,必须妥善处理、慎之又慎,确保稳定。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教育 企业 教师 待遇 方案 通知
http://www.tjsa.gov.cn/zcfg/20150827/36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