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再次强调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认定须按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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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长报道集 【网民留言】 国资发分配(2011)63号文件要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至今省、市都出台了相关文件,但市一级的文件没有具体说明如何认定原国有企业托儿所教师身份,在具体执行中,山东其他市地我不清楚,但德州市在具体操作中要求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教师证,这本无可厚非,为什么不在文件中说明,我想这不符合国资发分配(2011)63号文件的本意。有的教师退的早没有相关证件,有的接近退休时企业未给办相关证件,这样操作不具有合规性,因为国家、省的文件甚至市的文件也没有这样规定,这种做法是唯身份论,有的教师原为工人身份,但在教师岗位工作时间超过工作时间的一半,就是由于身份限制不能享受相关待遇。建议省政府能尽快纠正这种不符合国家、省文件精神的做法。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人民网反映的问题, 山东省国资委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对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认定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规定:企业所在地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之后退休的教师,原则上应当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46号)规定:职教幼教机构(党校除外)中具有教师资格且在教育教学岗位上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以及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前在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关于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认定,须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
网友留言【企业 谏言】国有企业退休教师待遇 网友:匿名网友
(111.17.166.*) 2013-09-09
17:21 已回复
国资发分配(2011)63号文件要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至今省、市都出台了相关文件,但市一级的文件没有具体说明如何认定原国有企业托儿所教师身份,在具体执行中,山东其他市地我不清楚,但德州市在具体操作中要求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教师证,这本无可厚非,为什么不在文件中说明,我想这不符合国资发分配(2011)63号文件的本意。有的教师退的早没有相关证件,有的接近退休时企业未给办相关证件,这样操作不具有合规性,因为国家、省的文件甚至市的文件也没有这样规定,这种做法是唯身份论,有的教师原为工人身份,但在教师岗位工作时间超过工作时间的一半,就是由于身份限制不能享受相关待遇。建议省政府能尽快纠正这种不符合国家、省文件精神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