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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关于解决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

(2012-02-04 19:59:52)
标签:

十堰市

国有企业

国资部门

职教

杂谈

http://s13/middle/957b71b4gb8222cbdf9fc&690

一、   解决范围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解决范围是指国有企业所办职教幼教机构。

本意见所指国有企业是指中央、省在十堰市企业及市、县(市、区)国有企业;已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关闭破产的原国有企业;省、市、县(市、区)所办国有农场、林场。

本意见所指职教幼教机构是指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以及国有企业所办高等教育机构(如高等学院、职大、电大、夜大、函大、成人高等继续学历教育机构、党校等)。

国有企业所办托儿所不属于此类机构。

二、解决对象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解决对象包括:

1、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从国有企业举办的上述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具有相应职业资格,以及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前从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或在上述教育机构中原来从事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原学校管理岗位上工作且在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前退休的、以及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后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退休教师。

2、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要求,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办理内退手续的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教师和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前从教育教学岗位上办理内退手续的教师,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享受当地政府所办同类教育的同类人员待遇。

3、国有企业新增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有关待遇问题按本通知要求落实。已实施关闭破产和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其关闭破产和改制前所办教育机构的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享受退休教师所在地政府所办同类教育的同类人员待遇。

   下列人员不属于解决的对象:

1、   在退休前已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教师。

2、   国有企业举办幼儿园的保育员。

3、   国有企业举办托儿所的职工。

三、退休教师待遇的执行标准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所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实际发放额高于当地政府所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实际发放额予以保留,仍按照现有渠道发放。

四、组织实施程序

1、   企业申报,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组织所属国有企业对所举办教学机构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申报工作。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的申报工作由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企业在申报前,应对申报人员的身份、教师资格等初步进行认定审查,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企业申报须填报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退休证复印件等资料,由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意见进行初审确认后报国资部门汇总。

2、   教师资格认定。教育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退休教师身份、职级进行认定,确定符合鄂国资分配【2011308号文件规定的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名单,并将认定的结果提供国资部门。

3、   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核定。人社部门根据国资部门提供的认定结果,按照当地同类退休教师待遇标准,确认企业退休教师待遇差,并将确认结果提供国资部门。由国资部门根据教育、人社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退休教师名单、职级和落实待遇标准,报财政部门审核。

4、   补助资金筹集和发放。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核定结果提供国资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国资部门提供的认定名单、职级和待遇差,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和资金拨付程序,经审批后,对企业退休教师待遇补助实行社会化发放。

5、   成立十堰市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督办落实。各县(市、区)同时成立工作小组对该项工作组织实施。

五、工作责任

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国资部门负责所在地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工作;企业主管部门负责退休教师统筹外项目补助核定及所属退休教师申报、档案清理、人员初审;教育部门负责退休教师的身份认定;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落实补助资金;人社部门负责核定当地政府所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生活补贴发放标准。

六、   填报要求:

1、按鄂国资办分配【201147号文件附件2填写说明的要求,填写鄂国资办分配【201176号后附《湖北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待遇审核认定基本情况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申报表》。

2、上述报表(含电子版)汇总填写盖章后于 20111223日前报送到市工作小组办公室(市国资委三楼316)。没有填报内容的县(市、区),请在表中填写“无” 盖章后上报。

联系人:刘丛旭、官升娥

联系电话:07198693257    传真:07198693292

电子邮箱:wqsh.good@163.com

http://s2/middle/957b71b4gb82232d713c1&690
http://sygzw.shiyan.gov.cn/prg/NewsList.asp?id=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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