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关于解决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
 (2012-02-04 19:59:52)
	
			
					(2012-02-04 19:59:52)		| 标签: 十堰市国有企业国资部门职教杂谈 | 
一、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解决范围是指国有企业所办职教幼教机构。
本意见所指国有企业是指中央、省在十堰市企业及市、县(市、区)国有企业;已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关闭破产的原国有企业;省、市、县(市、区)所办国有农场、林场。
本意见所指职教幼教机构是指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以及国有企业所办高等教育机构(如高等学院、职大、电大、夜大、函大、成人高等继续学历教育机构、党校等)。
国有企业所办托儿所不属于此类机构。
二、解决对象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解决对象包括:
1、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从国有企业举办的上述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具有相应职业资格,以及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前从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或在上述教育机构中原来从事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原学校管理岗位上工作且在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前退休的、以及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后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退休教师。
2、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要求,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办理内退手续的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教师和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前从教育教学岗位上办理内退手续的教师,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享受当地政府所办同类教育的同类人员待遇。
3、国有企业新增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有关待遇问题按本通知要求落实。已实施关闭破产和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其关闭破产和改制前所办教育机构的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享受退休教师所在地政府所办同类教育的同类人员待遇。
 
1、 
2、 
3、 
三、退休教师待遇的执行标准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所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实际发放额高于当地政府所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实际发放额予以保留,仍按照现有渠道发放。
四、组织实施程序
1、 
 
2、 
3、 
4、 
5、 
五、工作责任
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国资部门负责所在地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工作;企业主管部门负责退休教师统筹外项目补助核定及所属退休教师申报、档案清理、人员初审;教育部门负责退休教师的身份认定;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落实补助资金;人社部门负责核定当地政府所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生活补贴发放标准。
六、 
1、按鄂国资办分配【2011】47号文件附件2填写说明的要求,填写鄂国资办分配【2011】76号后附《湖北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待遇审核认定基本情况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申报表》。
2、上述报表(含电子版)汇总填写盖章后于 2011年12月23日前报送到市工作小组办公室(市国资委三楼316)。没有填报内容的县(市、区),请在表中填写“无” 盖章后上报。
联系人:刘丛旭、官升娥
联系电话:0719—8693257 
电子邮箱:wqsh.good@163.com
http://s2/middle/957b71b4gb82232d713c1&690
http://sygzw.shiyan.gov.cn/prg/NewsList.asp?id=941
 

 加载中…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