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咨询委员会(LP Advisory Committee) 制度浅析 (上)
(2011-10-20 13: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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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人咨询委员会的设立目的
很多GP担心LP对基金管理的参与会影响GP的基金管理决策,认为这影响了私募基金的游戏规则。然而,设立LPAC绝非是为了监管,审查或者干涉基金的运作。原则上,GP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基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对基金运作的决策权不应该被不当干涉。设立LPAC,旨在提供一个平台,让LP们在合适的情况下能联合向GP提供建议,并且在某些关键问题上允许LP们对基金的事务有投票决定的权利。LPAC不应该是几个大LP和GP之间的接触,而应该为全体LP的利益服务。
- 投资人咨询委员会的设立
GP一般在基金成立之际设立LPAC。在基金的募集阶段,感兴趣的投资人会向GP提议建立LPAC,并要求LPAC席位。由于GP不希望LPAC成员太多,因此LPA中一般会限制投资人咨询委员会的人数。
GP一般会为LPAC的准入设立门槛,这一门槛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是LP的投资金额 (capital commitment amount)。然而,不是所有符合条件的LP都有兴趣进入LPAC,因此GP不会将LPAC的席位自动授予某个或某些LP,在基金的募集阶段各LP需要自行和GP协商。
某些不符合资格的LP可以和GP协商,要求LPAC会议的列席权 (observership),即其代表可以列席LPAC会议,也可以审阅会议材料,但是没有发言权和投票权。
在基金的募集过程中,GP和某些LP会订立一份单独的书面协议(side letter)记载双方在LPA之外关于某些事项的单独协议,例如特别的知情权,联合投资的机会(co-investment),某类投资的回避条款等等。如果GP同意某个LP任命其代表成为LPAC成员,这一协议也会纪录在side letter中。在该side letter中,GP一般会同意某个LP在其没有违约,也没有转让超过一定比例的其持有的基金利益情况下,任命一个代表成为LPAC成员。在没有得到投资人同意的情况下,GP无权撤销该代表的LPAC成员资格。
此外,GP应该为LPAC的运作提供必要的便利,例如向所有LP提供全体LPAC成员的联系方式,为LPAC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在GP管理费中支付LPAC的会议及相关费用,并为担任LPAC的LP代表以及LP提供免责(以下会详述)。上述的GP义务应体现在LPA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