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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贪贿案身份界定需立法

(2016-03-16 16:02:54)
标签:

财经

时评

分类: 法律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60315/Articel07002GN.htm

本报记者 赵红旗
  “不管是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还是审议法检两院工作报告,我认为,都有一个检察机关如何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今天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检察机关要密切关注经济领域犯罪新动向,严肃查办、积极预防影响国有资产安全的职务犯罪,特别要加大查办国企贪贿案件力度。
  “在查办国企贪贿案件中,亟须界定国企人员身份的立法解释支持。”对于蔡宁的观点,全国人大代表、中州大学校长毛杰,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府法制办主任王学成也表示认可。

国企腐败影响企业改革发展
  蔡宁、毛杰、王学成均认为,国有企业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过渡还不成熟,计划经济的痕迹、权力高度集中与市场经济和商品交换同时存在,极易造成行政权力与经营活动密切交织在一起。把行政权力作为经济交换的条件,最终造成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国企的市场化改革还在进行中,掌控的资源又相当大,资源某种程度上为权力寻租制造灰色地带,腐败的风险相当高,而且容易形成‘窝案’‘串案’。”蔡宁认为。
  “多年来,我国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股份制已逐步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蔡宁认为,当前,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减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越来越多,国家出资企业的类型不断丰富,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的身份界定问题也凸显出来。如不及时加以明确,将影响对侵害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犯罪行为的正确定罪量刑,影响国有公司、企业改革发展。

国企人员身份界定问题突出
  “国企及国企中国家人员的界定,在法律上的规定也在不断予以明确。”王学成举例说,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2008年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在刑法中将国有公司、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予以界定也是有宪法、法律依据的。但各地司法机关对于国有投资控股、参股公司工作人员能否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不同认识,对同类案件司法标准不一,处理结果不同。身份的认定,直接涉及打击国企腐败的力度。”蔡宁坦言。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蔡宁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01年、2003年、2005年出台《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问题的批复》《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和《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全国政协委员、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专兴认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和文件,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2010年11月,“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委派主体扩大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进一步扩展了国有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这些司法解释和文件特别是“两高”意见出台后,对于统一司法标准起到了积极作用。

立法界定国企工作人员身份
  “但‘两高’意见层级较低、效力不高,有必要通过立法解释形式进一步予以明确,以便准确适用刑法,有力打击国企贪腐犯罪。”蔡宁说,他已联合相关代表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及从严管理国家工作人员的角度出发,正式提出《关于对刑法中国有公司企业国家工作人员作出立法解释的议案》。
  蔡宁介绍说,他们提出的这份议案,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解释,借鉴“两高”意见的有关规定,对刑法中国有公司、企业国家工作人员作出解释。
  蔡宁说,议案具体表述为:“国有公司、企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三类:(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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