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税费借方余额如何在资产负债表列示?

标签:
财经应交税费 |
应交税费借方余额如何在资产负债表列示?
应交税费借方余额符合资产性质。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根据其余额性质和流动性,在财务报表中进行列报和披露。对于以下项目,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1)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确认的当期所得税资产;
(2)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应结转未来期间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3)相关税收法规明确承认属于预缴,可在未来纳税义务发生时抵顶相应的应纳税额的预缴税款;
(4)等待退还或抵顶以后期间应纳税款的多缴税款。
上述(2)(3)(4)各项中,如有证据表明其未来获得退还、抵扣或抵顶的时间距离资产负债表日将在一年或者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以孰长为准)以上的,则应列报为“其他非流动资产”。
另外,资产负债表是区分资产和负债列报的,即属于资产的,在资产栏中列报,属于负债的,在负债栏中列报。应交税费借方余额,其应当作为一项资产列报,不应作为应交税费红字列报。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三、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 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其他税种的应缴数和多缴数(或预缴数、待抵扣数)的抵销列报,可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如此处理是因为:预缴、多缴或者待抵扣的税额可以在以后退还或者抵顶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从而减少今后因履行纳税义务而导致的经济资源净流出,所以符合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