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收入准则下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合同会计处理

2018收入准则下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合同会计处理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在确定该重大融资成分的金额时,应使用将合同对价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的折现率。该折现率一经确定,不得因后续市场利率或客户信用风险等情况的变化而变更。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与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例34)2018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批产品。合同约定,该批产品将于2年之后交货。合同中包含两种可供选择的付款方式,即乙公司可以在2年后交付产品时支付449.44万元,或者在合同签订时支付400万元。乙公司选择在合同签订时支付货款。该批产品的控制权在交货时转移。甲公司于2018年1月1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
本例中,按照上述两种付款方式计算的内含利率为6%。考虑到乙公司付款时间和产品交付时间之间的间隔以及现行市场利率水平,甲公司认为该合同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对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进行调整,以反映该重大融资成分的影响。假定该融资费用不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要求。
用EXCEL函数IRR()内含报酬率计算方法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2018年1月1日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4000000
借:未确认融资费用494400
贷:合同负债4494400
(2)2018年12月31日确认融资成分的影响。借:财务费用240000(4000000×6%)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240000
(3)2019年12月31日交付产品。
借:财务费用254400(4240000×6%)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254400
借:合同负债4494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874482.7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19917.24
为简化实务操作,如果在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企业应当对类似情形下的类似合同一致地应用这简化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