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法律实务问答(第5期)
(2025-05-14 12: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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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工程款债权清收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强制执行 |
分类: 公路工程 |
公路工程法律实务问答(第5期)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自2023年起,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开始分享公路工程方面的研究成果,具体内容详见“建设工程裁判研究”公众号“公路工程”专栏。为更好的发挥《公路工程法律法规汇编》的工具价值,我们将以实务问答的形式分期将公路工程有关问题进行分享,以飨读者。本期为实务问答(第5期),涉及10个问题。
问题4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哪些需要审批,哪些需要核准?
答:《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2款规定,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即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需要核准,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需要审批。
问题42: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招标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是否应当进行招标?
答:《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招标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主体以及相应的招标程序。即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招标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必须进行招标范围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问题4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可以分专业招标?
答:《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招标人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者分专业招标。因此,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分专业招标。
问题4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从什么时候开展招标?
答:《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条第2款规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即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后,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可开展施工招标。
问题45: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报什么部门审批?
答:《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问题46: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是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还是资格后审方式?
答:《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五)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
(六)编制招标文件。
(七)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八)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九)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十二)确定中标人。
(十三)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四)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五)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由此,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也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问题47: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的哪些行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1条第2款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
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
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
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
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
与开标活动;
(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
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
地进行投标。
问题4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否必须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答:《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4条规定,除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29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由此,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和招标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问题49: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及监理工作能否进行分包或转包?
答:《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法人批准,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不得转包或者二次分包。即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可以合法分包,但不得转包。
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
问题50: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的哪些行为属于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答:《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的歧视性条款:
(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二)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
扣分条款;
(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
(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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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丽律师:马晓丽律师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桥梁与隧道工程专业,曾就职于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十余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验,先后获得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造价工程师、建造师、咨询工程师(投资)以及律师执业资格,自2019年起专注于建设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诉讼与非诉争议解决,先后编著《PPP项目运营期经营管理办法》《规范与高质量发展下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资金管理探析》《PPP项目绩效考核的应用与建议》等论著,主编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汇编(2023年版)》《公路工程法律法规汇编(2025年版)》,均已发布在建设工程裁判研究公众号。联系方式:maxiaoli@deh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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