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法律实务问答(第3期)
(2025-04-09 09: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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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工程款债权清收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强制执行 |
分类: 公路工程 |
公路工程法律实务问答(第3期)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自2023年起,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开始分享公路工程方面的研究成果,具体内容详见“建设工程裁判研究”公众号“公路工程”专栏。为更好的发挥《公路工程法律法规汇编》的工具价值,我们将以实务问答的形式分期将公路工程有关问题进行分享,以飨读者。本期为实务问答(第3期),涉及10个问题。
问题21:哪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招标?
答:《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
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
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
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
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据上,对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招标,也可以招标。需要说明的是,如果选择对前述项目进行招标的,该招标投标受《招标投标法》的约束。
问题22: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是否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答:《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5年第13号令)第9条规定,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问题23:哪些涉路施工活动需要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答:《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7条规定,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
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
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本问题可结合《公路工程法律实务问答(第1期)》问题5一起理解。
问题24: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是否需要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执行?
答:详见《公路工程法律实务问答(第2期)》问题18至问题20可知,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是两个独立的阶段,竣工验收需以交工验收合格作为前提。《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
因此,对于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对于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
问题25:承包人对收费公路的收费权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路建设单位对公路收费权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否优于质权的请示的答复》(【2005】执他字第31号)规定,《合同法》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虽原则上指工程所有权的转让,但对收费公路这类特殊工程的可转让的经营权,也应适用。因此,申请执行人作为公路施工单位,有权通过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公路工程经营权的执行优先受偿。车辆通行收费权是公路经营权中的主要内容,执行中可以转让收费权或者直接从所收费中提取款项。施工单位的优先受偿权应及于该收费权,可以从提取的款项中优先受偿。
即承包人对收费公路的收费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对收费公路的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对于该问题,后续我们将在建设工程(公路工程)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中予以分享。
问题26:收费公路的权益主要包括哪些?
答:《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
问题27:哪些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答:《公路法》第59条规定,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
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问题28:哪些公路禁止收取车辆通行费?
答:《公路法》第58条第2款规定,除本法第59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另《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问题29: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为多久?
答:《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另《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可以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
问题30:路政案件的管辖如何确定?
答:《路政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路政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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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丽律师:马晓丽律师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桥梁与隧道工程专业,曾就职于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十余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验,先后获得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造价工程师、建造师、咨询工程师(投资)以及律师执业资格,自2019年起专注于建设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诉讼与非诉争议解决,先后编著《PPP项目运营期经营管理办法》《规范与高质量发展下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资金管理探析》《PPP项目绩效考核的应用与建议》等论著,主编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汇编(2023年版)》《公路工程法律法规汇编(2025年版)》,均已发布在建设工程裁判研究公众号。联系方式:maxiaoli@deheheng.com
本文转自“海坛特哥”公众号,在该公众号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