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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问答第11期】哪些情形下可以启动执行监督程序?

(2025-03-10 08:23:29)
标签:

公路工程

工程款债权清收

工程总承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强制执行

分类: 执行审查

问:哪些情形下可以启动执行监督程序?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按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

(一)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法院决定督促执行的;

(二)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向上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并决定执行监督的;

(三)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决定进行执行监督的;

(四)检察机关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的;

(五)执行法院发现本院执行行为确有错误需要纠正,决定进行执行监督的;

(六)法院认为应当执行监督的其他情形。


观点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著出版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

      近年来,陈浩律师办理了部分疑难复杂执行实施、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等案件。

      陈浩律师致力于分享各类执行法律实务,助力委托人解决各种执行疑难杂症。

     系人:陈浩律师

      电话:1851044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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