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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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4〕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是否溯及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本批复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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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梅律师,至今执业14年,现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业务中心资深律师,主办民商事诉讼案件、公司法律业务及房地产专业法律实务。尤其擅长建设工程领域、房地产开发领域的法律事务以及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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