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工程师有权在缺陷通知期内发出变更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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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出现过这样一种情形:工程已经实际竣工(practical completion)并且已经进入缺陷通知期(Defects Notification Period, DNP),业主/工程师突然提出了一项新的要求,而且向承包商发出了变更令,要求承包商完成此变更工作,但承包商的主要设备和人员已经撤离现场,其并不想实施这项变更。
问题:承包商可以拒绝执行这个变更令吗?业主/工程师在缺陷通知期内是否有权发出变更令呢?
这种情形在实践会经常出现,例如:要求承包商纠正业主应负责的设计错误,业主提出新的要求,等等。从执行变更的恰当性来讲,承包商是最适合的人选,因为其熟悉整个工程,但也许承包商没有意愿执行这个变更令,原因可能是承包商与业主(或其雇佣的咨询工程师)合作不愉快,或者其他什么样的原因。
一般来说,当工程已经实现实际竣工之后,承包商就没有任何合同义务执行业主/工程师发出的变更令,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缺陷通知期内业主/工程师有权发出变更令,而承包商也必须实施变更。这一观点可从1968年的案例中得到支持[SJ and MM Price Ltd. v. Milner]。
那么,FIDIC合同对发出变更令的时间期限是怎么约定的呢?我们以2017版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黄皮书)为例做出解释。
第13.1款[变更权]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提出变更。
由上述条款可以看出,FIDIC合同条款确定的发出变更令的时间截止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从工程接收证书中注明的竣工时间,工程即进行缺陷通知期。但合同条款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在缺陷通知期工程师有权发出变更令,因此,工程师是无权在DNP内发变更令的,除非有明确约定。
特别注意:FIDIC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此处是指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时间,不是该证书中注明的竣工日期。这两个时间点可能存在时间间隔。另外,practical completion是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前提条件,practical completion实现的时间要早于接收证书中注明的竣工时间。
当然,如果承包商自己愿意在DNP内实施变更工作,则另当别论。只要双方就变更工作的影响(工作范围、费用、工期等)达成一致即可。
参考文献
[1] FIDIC,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 Design Build[M], 2017
https://mmbiz.qpic.cn/mmbiz_png/wrALm6QdsScfLco9G6myvs1xWCuIKwuq2aQricDVYIswicONE7Qf1aTZE3wsHXdfIfTfpIBrDPz6ibRGKVN8FRYng/640?wx_fmt=png&from=appmsg&tp=wxpic&wxfrom=5&wx_lazy=1&wx_co=1本期之星
杨亮律师,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业务中心秘书长。自2008年起专注于建设工程、企业全面风险与合规、PPP业务专项法律服务等。在“中国建筑”系统内工作13年,具有中建区域总部、子企业及项目一线多层级工作经历。曾担任二级企业法务合约部负责人、三级企业总法律顾问、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等职务,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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