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能否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由申请解除该限消措施?
答: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规定的相关行为。根据相关立法精神,为了防止相关人员假借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逃避债务履行,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需举证证明其并非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且该变更确因被执行人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
本案中,根据福州中院、福建高院查明的情况,某船务有限公司在加入案涉债务后,控股股东频繁以极低的价格(1元)进行股权转让,并相应地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郭某中多次担任、被免去被执行人某船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等。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变更确因被执行人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因此,福建高院驳回郭某中请求解除对其限消措施的复议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参考案例:
郭某执行监督案【(2023)最高法执监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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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之星
李东律师先后取得华东交通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助教职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在读)。
2016
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李东律师主要为公司客户在企业经营方面提供法律支持,解决企业运营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李东律师现为德和衡执行业务(全国)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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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和衡执行业务(全国)团队
德和衡执行业务(全国)团队,专注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执行、执行实施、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执行协调、执行衍生诉讼、执行相关代位权、撤销权诉讼等涵盖执行全流程各种类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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