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陈浩: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35期)
(2024-04-12 08: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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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债权清收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强制执行破产 |
分类: EPC工程总承包纠纷裁判规则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联席合伙人
司法案例是总结审判经验、诠释法律精神的重要载体,归纳、提取裁判要旨,形成裁判规则,是发挥案件办理指导性作用的一个重要基础。
2022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持续分享了团队成员原创的《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裁判规则》,该裁判规则的发表,深受各界朋友欢迎,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2023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在坚持持续分享建设工程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同时,已就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研究成果予以分享。
2024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仍将持续分享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的裁判规则,并将公路工程、水利工程以及民航建设工程等工程细分领域的研究成果与各界朋友分享。
本期分享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35期)即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情形下与工程价款相关的裁判规则(二十七)。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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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签证单未经发包人签认,鉴定人认为根据能够确认系现场项目的照片作出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承包人主张该部分工程价款应否支持?
答: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的规定,现场项目的照片可以作为确认实际发生工程量的依据,所以承包人主张该部分工程价款应予支持。可参考(2019)沪民终72号案件确定的裁判规则加以理解。
【裁判规则】现场签证单未经发包人签认,鉴定人认为根据能够确认系现场项目的照片作出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承包人主张该部分工程价款应予支持。
上海数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19)沪民终72号】。
2014年10月28日,数众公司(发包方)与安装公司(承包方)签订《上海国际集控数据平台(数众云)项目建设工程EPC总承包合同》。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上海国际集控数据平台(数众云)项目。工程内容及规模:上海国际集控数据平台(数众云)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建筑面积约12,000平方米。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港路XXX号XXX-XXX号楼,1号楼1-2层机房。工程承包范围:(一)按照发包方对机房基础和墙面板材的材料参数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要达到发包方要求及安全技术指标);合同价格暂定为贰亿玖仟捌佰玖拾陆万贰仟元(小写:298,962,000元)。
第一测量师事务所于2018年3月15日出具的《司法审价鉴定意见书》(沪一测【2018】鉴字第007号)载明,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港路XXX号增加工程项目”所涉造价为:5、合同外零星工程项目所涉造价为:4,096,145元。
针对安装公司与数众公司对审价鉴定意见的异议,第一测量师事务所出具书面回复意见,载明,针对安装公司的质证意见:
5、关于零星工程。
(1)安装公司对鉴定意见书根据现场情况及施工照片及相关计价标准做出的审定造价该部分没有异议。
针对数众公司的质证意见:
(5)合同外零星工程
本案已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所有证据已经提交完毕,开庭程序也已基本结束,在本次鉴定之前安装公司从未提及该部分工程,在其报送数众公司的结算文件也无此增项,甚至包括其起诉时诉讼请求、证据材料中也未涉及合同外零星工程,请安装公司说明理由。另外,该部分请求从程序上也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鉴定人意见:数众公司的主张属于法律关系的判定,不在本次审价范围内。
安装公司在工程完工近三年后、鉴定过程中根据鉴定单位要求才制作报价材料并提交所谓的现场照片,对其真实性数众公司不予认可,也不认可该部分工程的发生。
该部分照片是三年前的照片,鉴定机构认为“照片部分内容与我司2017年11月14日现场查勘一致”,且“照片基本反映了工程内容”,请鉴定机构明确说明:a.司法鉴定人是否到现场进行了查勘;b.哪些三年前的照片内容与查勘现场一致;c.如何确认照片反映的是当时的施工现场;d.如何确定照片内容是安装公司为我司施工工程;e.如何确定工程具体内容及工程量;f.如何确定为新增工程而非原合同范围内措施费。
鉴定人意见:数众公司所述项目是安装公司在鉴定单位于2017年11月14日现场查勘时提交的,数众公司当时也在场,并非鉴定单位要求安装公司制作的。
经复核,司法审价鉴定意见书附件二的“合同外零星工程”的审价书中:
(1)签证单5(增加女厕、化粪池及配套排污管)的相应照片没有周边建筑,不能确定是本案项目现场。安装公司提交了临时厕所的订制合同。
(2)签证单15(钢梯基础加固)无相应照片,但签证单描述的内容和数众公司的描述一致(钢梯原先施工两层,后数众公司要求全部施工4层)。
(3)签证单18(拆除原两台电梯,对电梯井道改造)无相应照片,但安装新电梯是数众公司确认的。
除以上3张签证单不能确定外,其他18张签证单的照片上的建筑物均符合现场。
合同外零星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是按照安装公司2017年11月14日现场查勘时提交的“补充资料”中“现场签证单”上的数据进行计算。
由于本次审价属于事后进行,鉴定单位无法判断施工过程中的情况,即无法判断合同外零星工程项目是否是安装公司施工,将由法庭根据庭审质证情况据实判定。
鉴定机构未按程序通过法院转交该部分工程资料,鉴定机构以此作为鉴定材料程序违规。
鉴定人意见: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中“4鉴定依据4.3当事人提交”中明确有“当事人向鉴定机构提交证据”的情形,并非一定需要法院转交。
根据《鉴定意见书》的记载,该部分工程的“现场签证单”只有安装公司的签字及盖章,但无业主单位数众公司的签字、盖章,不符合工程结算的基本条件。
鉴定人意见:数众公司的主张属于法律关系的判定,不在本次审价范围内,将由法庭据实判定。
整个施工过程中安装公司也未提出过该部分工程的签证申请,数众公司更未对此零星工程予以确认。《EPC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第13条明确约定了变更签证的流程的约定,即便该工程存在,也不再涉及价格调整。
综上所述,数众公司认为安装公司不负责任的诱导鉴定机构超出诉讼请求予以审价,对此数众公司无法予以认可,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的鉴定不能超出安装公司诉讼请求范围。
鉴定人意见:数众公司的主张属于法律关系的判定,不在本次审价范围内,将由法庭据实判定。
第一测量师事务所于2018年10月24日出具补充鉴定意见书(沪一测【2018】鉴字第007号补01),载明:2、合同外零星工程项目有照片且照片能够确定是现场的项目所涉造价为2,298,839元,无照片或者有照片但不能确定是现场的项目所涉造价1,797,306元。
数众公司主张,合同外零星工程,在安装公司报送的结算文件中无此增项,本案直至第二次庭审辩论结束时都未提及过该部分工程,鉴定单位对此进行鉴定已超出法院委托范围。且鉴定单位陈述是根据照片和安装公司单方签证单计算的,不符合造价结算的原则,即便根据照片也可见零星工程大多为施工过程中正常的措施费,不存在增项的问题。另需说明,施工当时相同地点有大量其他工程施工,即使安装公司确实进行过部分施工措施外的室外工程,也并非数众公司指令,而是为其他公司进行的施工,数众公司仅租赁部分厂房作数据库,无义务也无必要从事所谓室外工程。
安装公司辩称,关于增加工程的造价问题,鉴定单位在系争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为,所作鉴定结论应当被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鉴定意见、补充鉴定意见及鉴定单位的回复明确,零星工程的鉴定依据为安装公司提供的现场签证单及照片等材料。其中,现场签证单虽无数众公司签字、盖章,但鉴定单位认为,根据能够确认系现场项目的照片,相应签证单具有合理性,并据此认定有照片证明且照片能确定是现场的项目所涉造价为2,298,839元,无照片或有照片但不能确定是现场项目所涉造价为1,797,306元。安装公司对于后一部分提出异议,并补充提供《上海国际数据集控中心(数众云)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勘)》。鉴定单位据此并结合安装公司之前提供的合同,确定相应费用75,000元应计入增项费用。因该部分工程款最终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定,安装公司予以主张,显然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上述有照片证明且照片能确定是现场的项目及安装公司补充证据载明的项目,依据鉴定意见、补充鉴定意见及鉴定单位的回复,可以认定已实际发生,相应造价应计入增加工程款范围,即增项部分合同外零星工程项目造价应按照2,373,839元(2,298,839元+75,000元)确定。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数众公司就审价鉴定报告所提出的上诉意见,一审中作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均已提出,现并无新的证据或理由,一审法院对其异议已作出认定并阐述了相关理由,本院予以认同,故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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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和浩: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1期)之“与工程总承包性质相关的裁判规则”
作者简介
陈
联席合伙人
陈浩律师执业10年,自2012年起专注于建设工程、民商事合同纠纷解决和税法法律专项服务的提供,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年度优秀诉讼案例获得者。合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裁判规则》,已由法律出版社2022年出版。合编《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汇编(2023年版)》,参编《公路工程法律法规汇编(2023年版)》《民航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汇编(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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