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中院发布202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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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债权清收强制执行破产 |
分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题 |
【编者按】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可得利益损失、政府审计、事实合同关系情形下的工程价款认定、优先受偿权");">和“调判结合”审理方式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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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27日,A
就《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原因,A公司称签订合同时涉案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已过期,需要重新办理,直至2019年A公司向B公司发送《投标通知》,但B公司并未在期限内提交资料,可以视为B公司以实际行为拒绝履行合同,导致合同无继续履行的可能。B公司主张其未收到《投标通知》,且《投标通知》《建设工程开工证》恰证明A公司存在恶意违约行为,涉案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
关于可得利益损失,B公司称,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以2012年北京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费用标准为依据,2012年装饰装修定额利润率为7%,故主张7%的利润率,即42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A 司在签订涉案合同后又另行组织招投标,且未有效通知B公司,系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综合考虑涉案工程情况、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A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可得利益损失300万元。
【典型意义】
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守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面临较大争议,本案明确了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即损失认定应当受到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在举证责任上守约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的类型及数额。同时,法院不宜以“确定性规则”作为审查标准,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保护诚实守信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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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即使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政府审计条款,如出现长达数年仍未完成审计的情况,应允许施工人通过诉讼方式并启动司法鉴定确定结算金额
【基本案情】
经招投标,2009年12月1日,A单位作为发包人、B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 公司承包涉案工程(一期),合同价款为226855663.2 元。2012年12月26日,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13年1月23日,涉案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2014年12月,A单位选定的C公司对涉案工程出具结算审核报告,B公司要求根据审核报告金额支付工程款,A单位主张结算审核报告是报送给政府部门进行审计的基础材料,并非最终审计结果,故不同意支付,截止2023年仍有4000余万元工程款未支付。双方就C公司是否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政府审计单位、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及应否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存在争议。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涉案合同中虽约定“本工程属政府项目,项目竣工后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增减变化后的最终数据,应以政府审计部门出具的报告为准”,但涉案工程竣工已长达八年,A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迟迟未出具审计结果,根据公平原则,应允许B公司通过诉讼方式确定结算价款。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及A单位已支付金额对尚欠工程款数额进行认定,并综合考虑涉案施工合同约定、A单位对涉案工程的使用情况、B公司未依约配合审计工作存在过错等因素,确定自起诉之日起算工程款利息。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对于工程价款结算中政府审计约定的效力、具体适用等问题仍存在争议,导致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多发。本案例明确了发包人因审计程序");">长期拖欠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应如何保障施工人利益的裁判规则,保障了民营企业为主体的施工人权益,以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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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三: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
【基本案情】
2017年A公司与B公司签署机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等多个合同,约定B公司为A公司进行多个楼栋的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弱电、临水临电工程、餐厅建设、办公楼精装修等施工。审理中,A公司认可系王某借用B公司资质与其签署多个施工合同,实际均由王某施工。王某没有相关建设施工资质。因双方之间存在争议没能就工程款金额达成一致。王某认为其实际与A公司签署合同,实际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实际施工中对于签署合同时A公司给付的图纸发生了大量的变更,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款明显不公,故起诉请求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结合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款。A公司认为应当参照合同约定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该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应当适用当时施行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
【典型意义】
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一般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虽然实际施工人系借用资质施工,但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实际履行了发包人与被借用资质公司所签合同,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和复杂性的特点,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工程计价方式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合理预期以及对于相关合同风险的预先安排。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建设未发生大规模设计改变,或者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约定不存在严重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情况下,那么应当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这样可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双方当事人均不能从无效合同中获得超出合同有效时的利益,符合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以及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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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四:认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时,应当尊重双方之间关于工程价款期限的约定。建设工程价款的应付款时间可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而延长,但不得恶意损害第三人利益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及2016年4月,A公司作为发包人、B公司作为承包人分别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1月,工程竣工验合格并交付A公司使用,2018年8月,A公司作为借款人、C银行作为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款抵押合同》,A公司以涉案工程所涉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2020年1月19日,A公司与B公司就涉案工程签订《结算协议》,确认应付工程款金额及支付时间。后A公司未按照结算协议约定向B公司付款。2021年5月,B公司、A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延长了付款时间。达成前述调解协议之后,B公司、A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书》。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B公司与A公司于2021年5月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后A公司未能按照调解协议以及民事裁定书履行,B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4月,B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就涉案工程剩余工程款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从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书以及调解协议书的签订过程以及两份协议内容来看,B公司一直积极主张权利,两份协议中所约定工程价款本金总额未发生变化,仅对于付款时间进行了调整,且调整时间亦在合理范围内,调解协议书中虽约定了55万元违约金,但B公司并未就违约金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法院生效裁定书确认有效,结合上述协议形成的过程、协议内容、协议约定延长付款时间的长度来看,不存在恶意串通情形,应属合法有效,B公司于2022 年4月2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十八个月法定期限。故判决确认B公司就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承包人就未付工程款对所承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系为保护承包人对于工程价款实际受偿。确立上述制度的原因在于抵押权人等其他债权人能够通过建筑物价值得以受偿有赖于承包人的建设投入,且如承包人无法受偿,其背后大量的分包人、建设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商、建筑工人劳务费亦将无法获偿,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因此在认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时,应当尊重双方之间关于工程价款期限的约定。双方另行签订关于付款时间的协议,实际上系对工程价款数额和付款时间进行了变更,除属于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外,应当认定有效,应付款之日即以另行约定日期为准。但为避免发包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导致损害银行等其他债权人利益,法院亦应主动审理双方的主观意愿及是否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如确系因一方原因,导致付款条件不能成就,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确定了付款时间,不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应认定对付款时间的重新约定有效,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起算时间以协议确定的付款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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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五:审理阶段可以适用“调判结合”的审理方式,促进公平与效率的兼顾与统一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B公司将C公司发包的工程项目中的涉案工程分包给A公司施工。2021年A公司向B公司提交结算书,B公司以涉案工程存在未完成工程量、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绝结算,双方就工程量认定及工程款核算产生争议,故A公司将B公司及发包人C公司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C公司就分别发包的工程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C公司在B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宣判后,B公司、A公司与发包人C公司均提出上诉。在二审中,B公司与C公司就双方之间的争议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以“调判结合”的审理思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合理审查调解协议约定,并及时告知相关利益方。依据法律规定出具调解书后,C公司撤回上诉,真正实现能调则调,并确保了调解的规范性;对剩余两方的上诉进行继续审理,针对一审的部分错误认定进行纠正,做到当判则判。由此,不仅化解了多方上诉的审理难度,缩减了审理时长,落实了提升司法效率的要求,同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能动司法,着力实现公平,提升效率,推进审判理念的现代化,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期之星
陆楷文律师,现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会员、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会员,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凭借过硬的专业素质和勤勉负责的敬业精神赢得了客户的广泛好评。
DHH建设工程业务团队
DHH建设工程业务团队是由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多名对城市基础设施、国内国际建设工程、新基建、城镇更新为主要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组成,为大型央企、民企建筑类企业、城市运营商、房地产开发商等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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