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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问答第3期】二审期间,上诉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后未履行和解协议,是否执行一审判决

(2023-12-05 07:40:52)
标签:

执行依据

执行实施

执行财产调查

强制执行

工程价款支付

分类: 执行一般规范

https://mmbiz.qpic.cn/mmbiz_svg/1gvL9ficRs1FAu2gXHMXnaQ40YZPVT8sr2Eb2SAx9Dw7sR9HZfTxFZ6ibA75H1fmTAdzWdGyJkybMxuoapVOCmkXY5vw5V1hz3/640?wx_fmt=svg&from=appmsg&wxfrom=5&wx_lazy=1&wx_co=1

二审期间,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后未履行和解协议,是否执行一审判决?

关于这一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由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撤回上诉,法院一旦裁定准许撤诉,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因此,具备强制执行力,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的规定继续执行一审判决。


另一种意见认为,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双方通过诉讼外的途径创设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实体法角度而言,和解协议的达成实质变动了一审判决所确定的实体内容,这是和解协议所带来的不争之客观结果,其性质与调解协议有所不同。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和解协议为双方当事人对于自己实体权利义务的处分,其已替代了一审判决中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我们认同第二种意见,因此,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因被和解协议实质变动而不再生效,在此种情况下,并不能执行一审判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以以和解协议为依据,提起新的诉讼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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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之星

杨亮律师,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业务中心秘书长。自2008年起专注于建设工程、企业全面风险与合规、PPP业务专项法律服务等。在“中国建筑”系统内工作13年,具有中建区域总部、子企业及项目一线多层级工作经历。曾担任二级企业法务合约部负责人、三级企业总法律顾问、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等职务,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经验。


德和衡执行业务(全国)团队


   德和衡执行业务(全国)团队,专注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执行、执行实施、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执行协调、执行衍生诉讼、执行相关代位权、撤销权诉讼等涵盖执行全流程各种类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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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陈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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