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问题的裁判观点集成
(2023-11-13 08: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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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问题的裁判观点集成
【编者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问题比较普遍,该问题对发承包双方均有较大的影响。据此,DHH建设工程业务团队从合同效力对擅自使用认定的影响、擅自使用的认定、擅自使用对竣工验收的影响、擅自使用后承包人承担质量问题的范围等4个方面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问题的13则裁判观点,供参考。
一、合同效力对擅自使用认定的影响
1.案涉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投入使用,应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完成了合同义务,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然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工程的施工范围包括学校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案涉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2月2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第十四条(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其应有之意在于,发包人实际接收即意味着其承认承包人已完成合同义务,从而承包人开始享有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
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现为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应视为万象中学认可承包人完成合同义务,承包人具有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
综上,案涉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投入使用,承包人仍然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案例来源:(2019)最高法民申5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