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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工期纠纷指导意见(二)

(2023-08-22 18:3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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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

工程总承包

分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题

【编者按】在准确理解法院指导意见的前提下,方能妥善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的工期争议。为此,小编今日分享一篇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工期纠纷共计59干货指导意见,欢迎围观、互动、点赞、转发。上期分享了29条干货指导意见,本期分享30条干货指导意见。



全国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工期纠纷指导意见(二)
……(接续上期干货指导意见29)


十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


30、工程日期也就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必备条款,准确认定工程日期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承包人是否构成迟延履行、风险转移、支付工程价款本金及利息的起算时间、保修期的确定等诸多问题。实务中常见的工程日期约定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仅约定工程日期总天数,例如,自建设工程合同成立之日起100个晴天,或者指定某日开始起100个晴天;


二是分别约定开工日和竣工日,自开工日至竣工日的期间就为工程日期。采取上述第一种约定方式,工程日期实质为不确定的,雨天不计入有效工程日期,实质就会导致工程日期的延长,即使采取上述第二种约定方式,基于各种原因,工程日期也并非固定不变。


31、开工日期的认定

建设工程合同中,开工日期一般都是确定的,但实务中也时常发生承包人实际开工日期的争议,通常集中为承包人实际延迟开工的原因方面。归纳起来,承包人实际推迟开工的原因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


(1)发包人未能依法依约提供符合承包人开工的条件。根据《建筑法》第7-11条的规定,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延期、中止开工的,应当办理延期申请、核验或者重新申办施工许可证。由于发包人未申领或者延期、中止施工后未办理核验或者重新申办施工许可证,或者发包人因不具备《建筑法》第8条规定的条件而不能领取施工许可证,承包人因此拒绝进场施工。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致使承包人无法进场施工等;


(2)承包人无力按时开工,包括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承诺垫资的资金、材料不能按时到位等;


(3)外部原因,比如自然灾害、恶劣气候、流行性疾病、周边群众阻挠等。上述发包人原因、外部原因(周边群众阻挠系因与发包人的纠纷引发)致使承包人确实无法按时开工,不可归责于承包人,承包人可以顺延开工日期而不构成违约。因承包人原因(周边群众阻挠系因与承包人的纠纷引起)致使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承包人不可以顺延开工日期,因此不能在约定的工程日期内竣工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承包人应承担迟延履行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


32、工程日期的顺延

上述提及的因发包人和外部原因致使承包人无法按时开工,承包人可以顺延开工日期,导致工程日期顺延之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


(1)根据《合同法》第278条的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


(2)根据《合同法》第283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4)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变更设计,造成承包人停工、缓建、返工、改建,或者因发包人的要求而增加工程量;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基础资料、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因自然灾害、恶劣气候、流行性疾病以及非承包人引起的纠纷等原因,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短期内恢复履行合同。


33、竣工日期的认定

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且合格的,方能视为建设工程最终完成即竣工。如双方签字确认竣工日期的,应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对竣工日期的确定作了具体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视三种不同情形分别予以认定: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其基本理论基础为“建设单位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视为条件成就”,否则也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利益。


认定“发包人恶意拖延验收”可以参照相关规定,例如,《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甲种本)》第32条明确:“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2001年11月5日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规定:“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实务中还需注意的是,适用此项规定的前提是发包人无正理由拖延验收,如果因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提交的验收报告不符合要求,尚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发包人拒绝通过竣工验收的,则应另当别论。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甚至公共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属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发包人对此亦应当明知,但是发包人仍然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认定其已经以其行为认可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或者自愿承担质量瑕疵和风险,也表明发包人已经实现了合同目的,发包人再以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为由,拒付承包人工程款,不太合适。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也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两条规定具有相同的立法基础。


还应讨论的是,分包人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在整体工程之前完工,其是否在工程整体竣工验收之前主张工程价款?


我们认为,如果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应推定其愿意接受分包可能带来的提前支付工程价款的后果,分包工程完工并通过单项工程验收的,如无特别约定,分包人自通过单项工程验收之日起享有工程价款求偿权,而工程质量保修期仍应根据相关规定,从整体工程竣工之日起算;如果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在整体工程未全部竣工时,发包人支付全部工程价款的条件尚不成就,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约定对发包人也不具有约束力,发包人只负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


十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疑难问题解答》(2015年10月22日经市法院第23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3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期顺延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的,当事人主张工期顺延,应否支持?

答: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足以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承包人举证证明发包人存在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可以顺延工期等情形,且在合同约定的办理工期顺延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上述情形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主张工期不能顺延,不予支持。


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双方未约定工期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按定额工期顺延。


考虑到目前建筑市场发包方处于强势,承包方往往很难办到工期顺延签证,对于因发包人原因客观上必然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工期应当予以顺延。


十五、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35、承包人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主张工期顺延权,发包人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抗辩的,如何处理?

答:承包人不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就丧失要求顺延工期的权利之事项在合同中未作出明确约定,且承包人能举证证明因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进度足以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提出的工期顺延主张,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予以支持。


对于延误工期的违约金,亦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客观实际酌情确定。


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实践中对承包人确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事实如何认定?如果发包人确实存在拖延验收的情形,但验收发现质量确实不合格,需要整改或返工,竣工日期是否也以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准?

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承包人除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外,还应具备竣工验收必备的施工管理资料、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工程保修书等验收必备材料。若上述资料承包人未能具备而影响验收的不能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日期直接关系到工程款支付的起算点和工期是否认定处理等,但该起算点的认定仍须以质量合格为前提。如果发包人拖延验收,但验收后质量确实不合格,需要整改或返工的,竣工日期应为整改或返工符合质量要求后并扣除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时间。


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中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如何理解?

答:承包人、发包人、设计、监理和勘察单位五方在工程验收联系单上最后一方签字的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十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年03月09日)


38、发包人未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后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39、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的,工期顺延计算。


40、建设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但如果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早于《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则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作为建设工程开工时间。承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已实际施工,且双方约定以实际施工日为工期起算时间的,依照约定。如果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后,迟延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而无法施工,工期顺延。


41、发包人擅自变更工程设计的,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指令施工的,除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缺陷外,发包人不得以未经过设计人同意为由主张该变更无效。


42、建设工程完工后未经竣工验收,工程已由发包人实际控制的,发包人即不组织竣工验收,又未提出质量问题的,视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完工之日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十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23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43、建设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法律规定施工前应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早于《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的,则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为准,承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已实际施工,且双方约定以实际施工日为工期起算时间的,依照约定执行。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后,因发包人迟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而无法施工的,工期顺延。


44、发包人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顺延工程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后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延误工期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45、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等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的,工期顺延。


十八、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淮中法【2013】124号)


4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47、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不予支持。但合同明确约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遵从合同的约定。


48、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可以视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十九、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讨论纪要》(2009年)


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发包人拖延验收,但验收后质量确实不合格,需要返工,竣工日期是否也以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准?


答:司法解释所称的竣工验收报告应为工程竣工报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承包人除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外,还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施工管理资料、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工程保修书等验收必备资料。若因上述资料承包人未能提供齐备,致使发包人无法验收的,不能视为发包人拖延验收。


如果发包人拖延验收,但验收后质量确实不合格,需要整改或返工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的规定,即交付使用必须具备质量合格的条件,如果质量不合格,那么提交工程竣工报告之日不应认定为竣工之日。竣工日期应当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


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中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是指哪个时间点?


答:以承包人、发包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四方在工程验收单上签字的时间为验收合格之日。


51、未经竣工验收,业主使用了部分单项工程,是否可以以业主使用时间作为整个工程的实际竣工时间?


答:业主占有的只是部分单项工程,业主使用时间只能视为该部分单工程的实际竣工时间。因此,未经竣工验收,业主使用了部分单项工程,不能以业主使用时间作为整个工程的实际竣工时间。


52、建设单位迟延支付进度款并增加了工程量,但施工单位未按约定向建设单位提出工期顺延申请。施工单位逾期竣工。建设单位以逾期竣工为由提起诉讼时,施工单位可否以建设单位迟延支付进度款并就增加工程按定额工期主张顺延?


对因建设单位迟延支付进度款并增加了工程量,致使施工单位逾期竣工的,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施工单位未向建设单位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就丧失要求顺延工期权利的,在诉讼中施工单位可以主张顺延。对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顺延的工期,按工程进度款迟延的时间确定;对增加工程量的,双方未约定工期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按定额工期顺延。


二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


53、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该如何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合同约定的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停水、停电等导致顺延工期的情形,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监理日志、施工日志等证据予以确认。


没有上述证据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其他证据认定应否顺延工期。


二十一、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年7月15日)


54、建设工程开工日期一般以当事人认可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当事人对开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下列顺序予以处理:


(1)有证据证明开工日期的,则以该证据能证明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2)仍不能认定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的,则以《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3)既无相关证据证明也无开工报告的,则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5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一般以当事人认可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日期。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不一致时,且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有争议的,应当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有其他证据证明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期的,则以该证据能证明的日期为竣工验收合格日期。


56、《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发包人拖延验收”一般指发包人接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三十天内,无正当理由拒不组织验收,则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人以工程未经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约定了验收期间的除外。


57、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其主张顺延的理由逐一审查。审查时一般需要考量工程量的增加、发包人临时变更设计、发包人未按约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因素,必要时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工期鉴定。


对于正常天气变化所造成的施工影响,承包人在协商工期时应当有所预见,一般不应当作为工期顺延的理由。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数额不大且承包人并未就此提出异议而继续施工,因工期发生纠纷,承包人主张顺延工期的,不予支持


二十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长联席会议纪要》(2021年9月22日)


58、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停(窝)工损失时需考虑何种过错因素?

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59、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形:

(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


(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


(3)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4)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变更设计,造成承包人停工、缓建、返工、改建,或因发包人的要求而增加工程量;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基础资料、文件;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因自然灾害、恶劣气候、流行性疾病以及非承包人引起的纠纷等原因,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短期内恢复履行合同。
转自:“类案同判规则”“造价人家园”公众号,在此致谢!全国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工期纠纷指导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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