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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侵犯学生权益问题的思考

(2015-02-16 21:15:47)
标签:

教育

分类: 教师招聘考试

关于教师侵犯学生权益问题的思考
作者:方蕾 
 

    近日,陕西安康又曝光出“扇耳光”的恶劣事件,与以往相同的是:又是因为孩子没完成作业被老师严苛体罚;而不同的是:竟强令同班50多名学生轮流扇孩子的耳光。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是每一位教育工作者深谙能熟的道理。然而,近几年来,教师尤其是中小学教师对学生的侵权事件不断曝光,让人忧虑,发人深思。在努力建设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今天,教师对学生的侵权行为不仅有悖于师德,也为法律所不容。教师侵权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一、教师侵权行为的常见类型
     1.对学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侵犯。教师侵犯学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最为常见的行为有:罚站、罚跑、罚跳、罚跪、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用东西砸学生、罚写作业、不让喝水吃饭、打手板、揪耳朵、扇耳光等。偶尔发生但社会影响大的行为有故意伤害、猥亵、强奸等。
     2.对学生的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学校常见的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有:私自开拆学生信件;偷看学生日记、电子邮件;采用暴力、胁迫、引诱等方式要求学生说出内心并不愿意被他人知道的秘密;拍摄并公开放映学生违反校纪的行为;对学生搜身、搜包、搜位凳;私自查看学生的手机信息;不分场合,当着学生或老师的面讽刺、挖苦、批评学生;在对学生进行鉴定或成绩评定时,不能客观、公正地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或能力水平给予评价并公布出去等。
    3.对学生财产权的侵犯。常见的侵犯学生财产权利的情形有:没收、强行保管学生的手机、玩具;没收、撕毁学生的课外书籍、作业本;借用学生的文具不及时归还;巧立名目索取学生的钱财等。
    4.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有些学校,根据学生的考试成绩,划分快班慢班,配置强弱不同的师资力量;有些教师,把班上学生分成三六九等,在布置、批改作业、课堂提问、解答问题等方面区别对待;不少学校、班级,在学生座次排定上,有意安排学习成绩好的学生坐在教室靠前的位置,一些遵守纪律差、不太听话的学生则安排坐在教室的后面。
    二、教师侵权问题的原因
    1.教师法律意识淡薄。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是教师缺乏对法律知识的全面了解。其一,现在的中小学教师尤其是年轻教师基本上都是从师范类院校毕业的。从高校课程的设置安排看,主要侧重于专业课。对于法律这一重要人文课程却仅限于让学生作一般的了解,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对于许多大学生而言,学习法律常识的目的就是应付考试,取得学分。其二,参加工作后,教师们在校时间长,上课任务重,没有多少时间和精力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其三,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重视不够,各类培训、考核、考察看起来很多,但很少涉及这方面的问题。其四,教师缺乏学习法律知识的动力和压力。
    2.传统文化的影响。“师道尊严”的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在某些教师看来,自己是教育者,学生是被教育者,了解掌握学生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处理”、“监督”学生是自己作为教育者应有的权利。而作为家长看来,教师批评、体罚学生,检查学生的书包,查看学生的手机、信件,都是教师应有的权利,是对学生和家长负责任的表现。由此可见,无论教师还是家长丝毫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侵权行为。近年来,虽然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人们法律意识普遍增强,许多人已经意识到师生应该平等,教师不应该侵犯学生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是绝大多数的人因为各方面的原因,对教师侵犯学生的行为或不以为然或低调处理,这无形当中放纵了教师侵权行为的发生。
    3.应试教育的影响。素质教育的口号虽已喊了好多年,但由于考试制度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所以出现了“素质教育喊得惊天动地,应试教育抓得踏踏实实”的怪现象。一是在应试模式中,教育竞争被激发到不恰当的程度,竞争中的失败者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帮助,造成学生学习水平的分化和差生面扩大。二是导致师生间亲情被淡化、教师与学生关系紧张。应试教育把应试作为唯一的教育目标,在这种模式中,分数说明教育,分数证明一切,分数决定一切。分数不仅决定了学生的命运,也决定着老师的政治、经济前途。由此,怎样教学、怎样进行班级管理就只能服务、屈从于提高学生的考试成绩这一目的。
    三、教师侵权的法律责任
    1.侵犯人身权利的法律责任。《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给予帮助,不得歧视。”《教师法》第八条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可见,教师对于学生人身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的侵犯,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2.侵犯财产权的法律责任。《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物权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刑法》为了加强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在分则的第5章侵犯财产罪整章都做了规定,对种种侵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进行惩罚。规定“抢劫、盗窃、诈骗、抢夺、聚众哄抢、非法占有、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知,学生财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教师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侵犯受教育权的法律责任。《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因此,受教育权是包括差生、问题生在内的每一个学生的基本权利,任何剥夺或停止学生这种权利的行为都是违犯法律规定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教师侵权的预防对策
     1.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健全监督约束制度。为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保证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我国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适时对有关法律条款、概念进行解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也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制度,减少个体在法律、制度理解、适用、执行方面的差异,改变“软法”现象。要切实完善法律监督制度和约束机制。教师侵权行为之所以没有做到“违法必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没有有效的法律监督约束机制。社会对教师的侵权行为只是进行道德上的谴责,而没有法律上的制裁。家长对教师的侵权行为认识不足,认为教师的动机是良好的,情有可原。学校领导遇到教师侵害学生权利的事件,也只作简单的批评教育,没有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加强法律监督,一方面可以使家长、社会成员知道教师侮辱体罚学生是违法的,需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可以依法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教师,给其他教师以警示。
     2.更新教育观念,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平等、互敬、民主、和谐是新型师生关系的主要特征。在新型师生关系中,教师不再是知识的权威,学生也不再是服从者、被动的接受者,学生与教师处于平等地位;师生间应该能够相互尊重彼此的独特个性,自由而持久地交换意见,共享不同的个人经历和人生体验;教师与学生应形成民主与平等的价值观,学会尊重差异、尊重生命。师生相互对比、相互评价,共同发展着自我意识和主体意识,形成对世界的新认识。倘若这种新的师生关系建立起来,教师就能把学生视为与自己具有同等人格的“人”来看待,从而减少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
    3.坚持以人为本,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倡和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遏制目前基础教育中存在着的“应试教育”和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有助于把全面发展教育落到实处,从而也有助于减少教师对学生侵权现象的发生。
    4.普及法律常识,提高教师、学生及其家长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预防和减少教师侵权现象,除了对教师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增加培训、加强考核等措施外,培养学生及其家长的维权意识更加重要。在传统教育思想影响下,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在学生受到侵害后几乎意识不到教师侵犯了他们的权利,这无疑助长、放纵了教师侵权现象的发生,不利于调动教师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所以,一方面要在学校开设法律课程,普及法律常识,让每个学生都能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并能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要建立非行政性的教育法律咨询机构,帮助学生及家长在面对教师侵权行为时能有效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合理的建议。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老师传什么样的“道”,授什么样的“业”,关系着孩子将成为什么样的人的问题。也许家长们太忙、将诸多教育压力留给了学校和老师,但重压之下,为人师表,该有底线。

 

 

 

 

附录:重庆一班主任曝光学生“早恋”日记被判侵权 
新华网 (2002-09-20 22:04:15)
 
 

  老师撕走学生日记并曝光———近日,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老师行为已侵害了学生的名誉权,被判向学生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据悉,这是我市首例学生诉老师侵犯名誉权案。

 

  小帅哥遇倒霉事——“早恋”日记被老师曝光

  1米79的小余是个小帅哥,璧山县实验中学的体育尖子,班上的体育委员。2001年11月30日下午放学后,16岁的小余和其他同学一起打篮球。同班女生王某看见小余脸上有汗珠,上前用餐巾纸为他擦汗。这一亲昵的动作被班主任汪老师看见,她认为两个学生“恋”上了,当即将王某喊到办公室。她递给王一张写满字的纸———这是汪老师私下从小余放在课桌内的笔记本上撕下的两页日记,上面记录了小余对另一名女生的好感。

  王看日记时,汪老师在一旁语重心长地“劝戒”:“小余对你不是真心的,他很花,脚踏两只船。”第二天,汪老师不准小余进教室上课。

  余的家长多次到学校,恳求让孩子上课,都被汪拒绝。

  几天后,汪老师又将小余的日记拿给班上另几个学生看,并说小余很坏,“告戒”学生不要和余交朋友。

  小余的父母很着急,找到学校领导,并请律师向县委宣传部、教育局和孩子所在学校写了法律建议书,要求让孩子复课。

  学校和县教育局给汪做工作,汪老师仍然不准许小余上课。直到12月5日,在学校校长的命令下,小余才进了教室。但此时,小余的心理承受力已到了崩溃的边缘,当天离家出走。第二天下午,家长和学校才在重庆市区将小余找回。

  7日,小余恢复了上课,但很多学生对他指指点点。鉴于此,小余父母要求汪老师在一定范围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汪拒绝了。无奈之下,小余与班主任对簿公堂,要求汪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汪老师觉得挺冤——自己是履行教师之责

  庭审中,汪老师和自己的弟弟一起出庭。她在法庭上表达了自己的主要观点———她履行教师之责,检查学生笔记,从而知晓该生早恋违反校规的行为,不具有侵犯他人隐私的过错。汪老师说,小余日记不具有隐私权的保密性;隐私内容是早恋,严重违反了《中学生守则》,这种隐私内容受公共利益的限制,是不诚实的表现,看小余笔记也是教师知情权的一部分……

  汪还认为,自己和小余间形成纠纷的主要原因在学生家长,因为家长不配合学校教育、纠正小余吸烟、上课不专心及早恋等不良习性。因此,汪认为她以校方身份对小于进行全面教育,对其违反校规进行批评、停课、写检查等方式,是正当教育范畴,是善意的,不具有贬损小余名誉权的性质。

  对此,小余的代理人、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喻弘、王周艳认为,汪对隐私权的辩解是自创法律。大量证人证实,汪从小余的课桌内翻出日记本,并撕走两页,还向一些师生传阅。

  他们认为,小余作为一名未成年人,在其年龄段对异性产生爱慕的感情或一种向往是非常正常的健康心理,作为一名教师,对这种现象应该是正确引导并理解这一行为,而不是以肆意侮辱、歧视性语言四处宣扬,并告诫其他学生孤立小余。另外,汪以知情权对自己偷看学生日记的行为进行辩解,把纠纷责任推到学生家长身上,是曲解法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璧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汪老师未经学生小余同意,撕看余的日记并向他人传阅,还在学生中讲有损小余名誉的话,其行为已损害了小余的名誉和隐私权。汪以小余早恋要求其写检讨等为由,不准小余上课学习的行为,侵害了小余的受教育权。虽然汪教育帮助学生的出发点是好的,但由于采取方式不当,致使小余精神受到损害,导致其离家出走的严重后果,使其身心健康和学习受到严重影响。因此,汪应该向小余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今年5月,一审宣判后,汪不服上诉;9月16日,市一中院下达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学生早恋现象严重——给老师出了一道难题

  小余状告班主任一案引出一个令老师们头痛的话题:学生早恋倾向越来越严重,究竟该怎样正确引导和教育?

  我市一重点中学老师透露,高三学生谈恋爱的至少有一半,有的班甚至超过70%。令人担忧的是,学生恋爱越来越低龄化,十一二岁娃娃“耍朋友”已不少见。

  怎样面对学生早恋?一些老师对此比较消极,睁只眼闭只眼了事;也有老师像汪老师那样,采取简单粗暴的作法———其中最常用的一招就是“曝光”,试图以此达到教育的目的。

  为此,记者采访了西南师范大学心理学系教授张进辅。张教授说,老师首先应了解学生的心理状况。作为老师,不仅仅是讲授文化知识,也应是学生心理素质发展的培养者,应懂得孩子心理发展特点和心理卫生常识,尊重学生的隐私权,使学生更健康地成长。

  张教授表示,本案中,汪老师如果是为了教育孩子,防止出现早恋,应理解孩子早恋倾向是由于社会经验不足,知识不够完善或自控力不好等原因造成,进而采取适合青少年特点、易接受的方法,正确引导学生把精力转移到学习方面,而不是通过压制、打击等不符合学生发展的粗暴方式教育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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