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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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日渐普遍,对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由于当前股权转让变更时多为私下交易,在税务部门调查取证时,转让人不如实提供转让价格的真实情况,给实施检查造成了困难,无法取证;二是有的转让人不在本地,给检查和入库带来了困难,造成税款追缴难度大;三是如果按照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的规定对股权转让核定税款,纳税人的意见比较大,税款征收入库的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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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形: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市场公允价值对应份额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下列情况,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被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且股且股权转让价格不低于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70%;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三)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针对股权转让涉及政策面广、转让环节复杂、转让信息隐蔽滞后的特点,笔者认为应建立起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的税收管理机制,有效解决股权转让中存在的“信息隐蔽滞后、转让价格难确定、税款入库难”的难题,提高税收管理水平。
建立股权转让信息传递机制。可建立信息传递网络,成立信息传递领导小组,由政府牵头与工商局建立股权转让信息传递制度,实行即时通知、月通报和季度核对信息传递制度,以便税务部门及时取得股权变更的信息。
建立股权转让价格核定机制,堵塞税收管理漏洞。对股权原价转让或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部门可依据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财务会计报表》的净资产增值率和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累计盈余公积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严格按照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以及《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对股权转让核定税款。
强化税款入库管理,建立税务、公安联合工作机制。针对股权转让中的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款征收入库难的问题,可与公安部门建立税收协作机制,对税款征收难度较大的自然人股权转让人,对拒不缴纳税款的自然人股权转让人,可由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参与,协助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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