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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成功案例之同业竞争解决之道

(2013-04-02 12:39:29)
标签:

成功案例

第三方

专项

前提

下属企业

财经

分类: IPO研究专题

同业竞争解决之道:银座股份、万科、中粮、潞安环能、晋亿实业、ST双马

(一)、银座股份

背景交待:银座股份控股股东山东商业集团虽然自身并不直接从事商业零售业务,但其众多关联方在山东各地从事商业零售业务,且看银座股份在配股说明书里如何解释其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之间的业务竞争情况。根据配股说明书的介绍,银座股份在济南地区的经营主体主要是泉城广场地下商城,该商城是一家大型超市。控股股东关联方中在济南地区经营的有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统一银座商业有限公司、济南长清银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和济南银座北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和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与发行人同在济南市区经营,但发行人认为这两家公司均为百货业态的商业企业,与发行人的大型超市存在显著的业态差异,两者在商品种类、商品价格、目标客户群体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故不会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同理,发行人认为自己与以社区便利店为主要业态的山东统一银座商业有限公司亦不会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理由详述如下:

1.经营商品种类的差异:银座股份所经营的泉城广场地下商品零售业务属于大型综合超市业态,以家庭日常消费必需的食品、日用品、针织服装等的销售为主;银座股份和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百货商店业态,经营商品的范围以服装为主,注重品牌、环境和服务;山东统一银座商业有限公司以满足顾客便利性需求为主要目的,门店选址主要在社区、居住区、交通要道以及车站、医院、学校、娱乐场所,办公楼等公共活动区,营业时间16~24 小时,提供即时性食品、居家用品等销售。前述三种业态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大型综合超市辅以部分品牌专柜是大型综合超市这一业态的共同特征,与国外的沃尔玛、家乐福等一样,银座股份所经营的泉城广场拥有部分品牌专柜,但专柜产品与银座商城、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定位不同,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2.价格定位的差异:泉城广场地下商品零售业务与银座商城、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商品的客单价(客单价即平均每位顾客购物金额,是商品零售行业定位的重要指标)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购物广场最近两年客单价约为77元,而银座商城、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在济南地区的店面客单价则分别高达758元和255元,山东统一银座商业有限公司客单价约为36元。

3.目标客户群的差异:由于泉城广场地下商品零售业务经营的商品以日常生活必需品为主,商品价格低廉,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主要客户群体。而银座商城、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以高档服装、化妆品为主,注重品牌、环境和服务,商品价格较高,以高收入阶层为主要消费对象。山东统一银座商业有限公司目标顾客以社区居民为主,销售食品、小百货,有即时消费性、小容量、应急性等特点。

4.行业意见:针对商业零售业与一般传统行业在同业竞争定位上的特殊性,中国商业联合会于 2004225出具了《关于对银座零售店业态和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情况的专项说明》的函,表明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和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城广场地下商品零售业务、济南银座北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及山东银座超市有限公司(山东统一银座商业有限公司前身)是三种不同的业态,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情况。

对于同样以大型超市为业态形式的济南长清银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发行人认为,由于该公司与泉城广场距离30-40公里,处于济南市主城区外,由于客户对象位于不同地区,亦不存在同业竞争。

对于同在济南城区以大型超市为业态形式的济南银座北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发行人不得不采用了股权托管的形式来解决这个再也无法用文字解释可以搞定的明显至极的同业竞争问题。具体托管方案要点如下:

1.委托期限为两年。期限届满,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委托协议最初签订于2004年,2006年到期后又延长了2年)

2.委托期限内,经发行人要求,银座商城、世贸中心、济南银座北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有义务将协议项下委托业务以市场公允价格,并按照银座股份认可的方式转让给银座股份(该等转让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整体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的转让,或者银座股份取得济南银座北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之控股权等);与任何第三方相比,银座股份对委托业务有优先购买权。

3.济南银座北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按照如下标准向银座股份支付管理费:1)委托业务出现亏损的,济南银座北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每年向银座股份支付的管理费用,为该年度委托业务相关销售收入的0.5%2)委托业务盈亏持平(即当年度委托业务相关的税后利润为零)的,则济南银座北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每年向银座股份支付的管理费用,为该年度委托业务相关销售收入的1%3)委托业务出现盈利的,则济南银座北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每年向银座股份支付的管理费用,为该年度委托业务相关销售收入的1%与该年度委托业务相关税后利润的5%这两项之和。

对于济南之外鲁省其他区域,虽然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关联方都以百货+超市的形式进行经营,但由于不存在区域重叠,故不存在同业竞争。

最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山东商业集团还出具了如下承诺:

1.商业集团及其控制的除银座股份以外的其他企业不会在目前银座股份已开展商品零售业务的城市新开任何与银座股份已有业务属于同一业态的商品零售企业。

2.根据银座股份的发展计划,如果银座股份计划开展的业务与商业集团已有业务有可能构成竞争,而银座股份又有意收购商业集团该等业务,则商业集团承诺将以公允的价格和条件将该等业务转让给银座股份,或以其他双方均能接受的公平方式将该等业务的控制权转让给银座股份,以免构成同业竞争。

3.倘若银座股份有意发展商品零售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而该等拟发展的业务与商业集团已有业务构成竞争,如银座股份提出收购商业集团已有的该等业务,商业集团同意按照公允的价格和条件将该等业务转让给银座股份,或者以其他双方均能接受的公平方式将该等业务的控制权转让给银座股份,以免构成同业竞争。

4.商业集团未来商品零售业务的发展规划将以银座股份为主导,并将银座股份作为未来整合商业集团所控制的零售业务资源的唯一主体,在各方面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商业集团所控制的银座股份之外的零售业务全部纳入上市公司,以从根本上消除同业竞争之可能性。

5.商业集团上述各项承诺对商业集团控制的所有其他企业(不包括银座股份)均有约束力。任何该等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均视为商业集团违反上述承诺。如商业集团或商业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商业集团将在发现的第一时间纠正,并向上市公司给予充分的赔偿。

【同业竞争是发行审核中最忌讳的障碍,不少发行人均会遇上这一难题,尤其是那些生产的产品流通性特别强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发行人有权向证监会解释自己不存在同业竞争的理由,或提出解决方式,但大多数结果是,证监会并不认可发行人的说法。因为在目前发行政策中,尚无对“同业竞争”或“同业不竞争”现象建立明确、规范的标准。监管层在没有充足的依据来判断发行人的关联公司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下,“同业即存在竞争”,似乎成为标准。

银座股份的解决之道并不能具有普遍适用性,最后通过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政府背景或者因为配股审核的比较宽松些,其实早在2003年华联超市和华联商厦也因为同业竞争问题而受阻。其实,仔细看看上面的解决之道,虽然是费尽心机也是下了功夫,但是总感觉也就是在绕圈圈,没有解决实质性的问题。除此之外,在IPO中隐约记得也有解决同业竞争的方法,即解释“同业不竞争”,所谓同业不竞争一般是指发行人与控股母公司或控股母公司的其他控股子公司的经营业务相同,但由于销售区域不同,销售对象不同等多种原因而不发生业务竞争的状况。不过着同样不具有复制性,并且根据证监会的说法,你越是努力去解释一个问题,该问题越会得到关注,结果往往适得其反。】

……跟银座股份有些类似的例子还有万科和中粮地产……

(二)、万科股份

万科的第一股东为华润股份,而其下属公司华润置地与万科同为住宅开发类房地产企业,业务区域亦与万科重合。且看万科07年的增发招股说明书如何解释这一同业竞争问题。

招股资料指出,本次发行前,公司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华润股份作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仅为16.30%,华润股份不构成对公司的控制。本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同时,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法规文件,万科的第一大股东华润股份不构成对公司的控制,万科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虽然华润股份与万科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但这种竞争是市场化的公平竞争,不构成法律、法规界定的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有的东西说的过去就过去了,说不过去这辈子永远就是问题。人家毕竟是华润,势力还是蛮大的】

(三)、中粮地产

同样的同业竞争问题,在中粮地产的配股中也同样受到了关注。中粮地产主要从事住宅地产业务,而中粮集团自身亦有部分住宅地产业务,那么中粮地产是如何解释这一问题的呢?

中粮地产配股说明书首先阐发了住宅地产项目如下行业特征:

1.住宅地产具有大宗商品、不可移动等特性,主要针对的是当地的消费者,购买者进行跨地区(不同城市)选择的可能性极小。──推论─→ 住宅地产项目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不同城市的住宅地产项目之间一般不存在竞争。

2.不同类别的住宅产品如别墅、普通住宅、高层商住楼、公寓等面向的消费者群体往往差异较大。──推论─→ 不同导向的住宅地产项目之间一般不存在竞争。

3.住宅地产项目一般很难做到零库存,经过一段时间销售高峰后都会有部分剩余物业,主要包括少量朝向、户型不太理想的商品房及车库等其他公建设施,这部分剩余物业在此后相当长的时间内都会存在,但在产品素质、设计理念等方面很难与新开发的楼盘构成竞争。──推论─→不同销售阶段的住宅地产项目之间一般也不存在竞争。

经过上述铺垫后,中粮地产指出,通过对本公司和中粮集团的住宅地产业务的具体分析可知,除广州和成都两地外,双方所从事项目分布在不同城市,彼此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中粮集团旗下广州侨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项目仅余尾盘,与本公司在广州所开发的项目在开发进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彼此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中粮集团旗下鹏利国际(四川)置业有限公司,所开发项目除天泉聚龙外已基本销售完毕;中粮集团旗下鹏利成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进行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上述项目与即将由本公司控股经营的天泉·聚龙项目在开发进度、产品类别上存在显著差异,彼此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应该说,中粮地产的上述解释很多是似是而非,经不起细致推敲的。但好在中粮集团做出了比较完善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承诺内容要点如下:

1.明确承诺将以中粮地产作为整合及发展中粮集团房地产业务的专业平台。

2.中粮集团旗下部分非上市的房地产公司除现有项目外,不再从事其他项目,拟转让或注销。

3.部分中粮集团控股经营的非上市地产公司,暂不适合注入上市公司,待条件成熟后,在公司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中粮地产有权在同等商业条件下优先收购中粮集团所持有的股权。

4.部分中粮集团参股经营的非上市地产公司,待条件成熟后,在公司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中粮地产有权在同等商业条件下优先收购中粮集团所持有的股权。

5.在中粮地产开展住宅地产开发业务的城市中,中粮集团原则上不再从事新的住宅地产业务。若中粮地产因资金实力不足等原因不足以获得新的住宅地产项目,而中粮集团可能利用自身优势获得该等项目时,则中粮集团可在获取该等项目后,将在同等商业条件下将其优先转让给中粮地产或采取合作方式由中粮地产为主开发;若中粮地产不受让该等项目,本集团将在该等项目进入实质销售阶段之前整体转让给其他非关联的第三方,而不就该项目进行销售。

6.若中粮地产拟在其现有进行住宅地产开发的城市之外的城市,进行住宅地产开发业务,而中粮集团已在该等城市中开展住宅地产开发业务时,则中粮集团同意停止在该等城市中住宅地产开发业务的经营,并同意中粮地产对正在经营的住宅地产项目在同等商业条件下享有优先收购权或采取合作方式由中粮地产为主开发。

……如果上述很牛的企业的解决之道并不能具有普遍的效力的话,下面的例子或许可以做为更深入的凭证,不过至今还没有中小板企业的例子。……

(四)、潞安环能

发行人潞安环能拥有五阳、漳村、王庄和常村四个煤矿,合计剩余可采储量为115209万吨,2005年实际产煤合计1871万吨。

控股股东潞安矿业拥有石屹节、慈林山、郭庄和潞宁等四个已建成煤矿以及司马和高河等两个尚在建设中的煤矿。上述六矿剩余可采储量合计为54909万吨,设计年生产能力合计1062万吨,2005年实际产煤合计309万吨。【说明:控股股东2001年发起设立发行人时,除石屹节以外的其他煤矿均投入了发行人,控股股东现有除石屹节以外的其他煤矿均为近年收购所得。】

发行人方面对同业竞争问题的主要解决措施是:

解释:

1.开采煤种差异:发行人开采的煤种为贫煤、瘦煤和贫瘦煤,主导产品为混煤、洗精煤、喷吹煤和洗块煤。控股股东开采的主要煤种为无烟煤和气肥煤。

2.产品品质差异:发行人拥有先进的煤炭洗选工艺,产品为优质动力煤和喷吹煤,具有低灰特低硫的特征,产品市场竞争优势明显。

3.产品销售差异:控股股东销售对象主要为当地客户(多为当地冶金和煤焦化企业以及民用),多用公路运输;发行人销售对象多为全国大客户(多为电厂、钢铁公司等),多用铁路运输。两者在销售网络和销售对象上有显著差异。

承诺:

1.对石屹节煤矿实施破产关闭。

2.利用募集资金收购屯留项目并续建之。

3.未来五至十年内,逐步将煤炭资产和业务注入上市公司,使发行人成为集团公司体系内唯一经营煤炭采选业务的经营主体。

4.除非经股份公司同意,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均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股份公司现有业务相竞争的业务。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如有可能与股份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机会,应立即书面通知股份公司,并在30日内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能以为股份公司董事会所能接受的条件受让于股份公司。

5.如出现了不可避免的同业竞争,集团公司将在设备租赁、技术改造、水电供应等方面给予股份公司平等或优惠的待遇。同时,股份公司可采用租赁、承包和托管等多种方式经营集团公司的同业竞争业务。此外,股份公司还享有对集团公司同业竞争业务的优先购买权。

【评论:1.石屹节煤矿资源即将枯竭,破产关闭属不得不为之,算不上是控股股东为减少同业竞争而主动采取的措施;2.其他承诺并不能完全阻止同业竞争的发生,且留有多处可以解释之处。3.相比较而言,潞安集团还算日子过得不错;同期招股的天安煤业的公开资料显示,大股东平煤集团2005年度及200616月扣除投资收益后的净利润均为负,且主要投资收益均来自发行人,平煤集团自身的盈利能力较差。】

(五)、晋亿实业

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先后在中国台湾、马来西亚和中国大陆分别设立了晋禾企业、晋纬控股和晋亿股份三家紧固件生产企业。晋亿实业产品销售市场以中国大陆、美国、日本为主;晋纬控股产品销售市场以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欧洲为主;晋禾企业产品销售市场主要以美国、中国台湾及欧洲为主。发行人与晋禾企业在美洲市场存在交叉,本公司与晋纬控股、晋禾企业在欧洲市场存在交叉。同业竞争显而易见。

下面请看公司提出的对策:

①协议:为避免三家公司的同业竞争,基于各自的实际销售市场,三方共同签订了《避免同业竞争市场分割协议》及《避免同业竞争市场分割补充协议》,对三家企业紧固件产品的国际销售市场进行了划分。发行人独占中国大陆、韩国、日本市场;在美洲市场,发行人销售除晋禾企业现有的高强度螺栓(钢结构大六角螺栓、TC扭剪螺栓和内六角螺栓)外的紧固件产品;在欧洲、澳洲、非洲、亚洲部分市场,发行人销售螺栓、螺母须征得晋纬控股或晋禾企业的同意。

【评论:个人感觉这样的同业竞争解决措施似乎力度不够,而且为今后以人为市场让渡来调控业绩保留了空间。】

②解释A2004年,北美市场、欧洲市场、亚洲市场总需求量分别达135亿美元、111亿美元、135亿美元,晋亿实业销售收入约1.35亿美元,晋亿实业、晋禾企业、晋纬控股三家企业紧固件销售收入合计不到3亿美元,尚不足三个市场容量的1%,预计2009年三个市场总需求量将分别增加到166亿美元、140亿美元、192亿美元。由此可见,三家企业各自可发展的空间非常广阔。因此,公司在欧洲等地区销售受到一定的限制并不会对公司的业绩形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③解释B:从实际控制人设立3家企业的历程看,美洲高强度紧固件市场是晋禾企业的固有市场,而欧洲市场则是晋纬控股的固有市场,晋禾企业、晋纬控股均先于晋亿实业分别进入美洲、欧洲市场。但在美洲市场,晋亿实业目前销售以低碳钢生产的普通紧固件,晋禾企业只销售以中碳钢、合金钢生产的高强度螺栓产品。在欧洲等市场,在客户与晋纬控股、晋禾企业的现有客户不同,或品种规格晋纬控股、晋禾企业不生产,或晋纬控股、晋禾企业决定放弃的业务三种情况下,晋亿实业征得晋纬控股或晋禾企业的同意,可销售螺栓、螺母。2005年、200616月公司在欧洲市场的销售收入仅分别占总销售额的 3.99%1.29%,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很小。

(六)、*ST双马:多方面论证同业不竞争

本次增发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拉法基集团在中国的四川、重庆、云南、贵州和北京等多个省市有水泥业务。公司是这样对同业竞争问题做解释的:

拉法基瑞安对其在中国地区的水泥业务实行按区域管理。四川双马、拉法基瑞安(四川)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都江堰拉法基由四川运营中心进行管理;南充腾辉水泥有限公司(中国),遂宁腾辉水泥有限公司(中国)、广安腾辉水泥有限公司(中国)及所有位于重庆地区的工厂由重庆运营中心进行管理;所有位于云南地区的工厂由云南运营中心进行管理;所有位于贵州地区的工厂由贵州运营中心进行管理,所有位于北京地区的工厂由北京运营中心管理。各运营中心业务、机构等相互独立。

本次增发完成后,四川双马因将控股都江堰拉法基,而将不再与拉法基瑞安四川运营中心其他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本次增发完成后,四川双马因下述原因,与拉法基瑞安重庆运营中心管理的公司之间存在同业不竞争的状况。

1.水泥产品的销售受到销售半径的限制。水泥的销售具有运费占售价比重高、产品保质期较短等特征,存在明显的销售半径。在四川地区,因山区地形环境、高速公路实行记重收费等因素,销售半径通常在200公里以内(公路运输)。考虑到对不同运营单位之间同业竞争的尽可能避免,拉法基瑞安在战略布局上以核心区域持续需求能满足工厂产能,兼顾最低到货成本到核心区域。四川双马及都江堰拉法基的各个生产处所离最近的关联公司均为260 公里(公路)以上,在销售半径方面对同业竞争进行了有效区隔。

2.四川水泥业务的销售区域受到了较为严格的控制。四川双马及其他关联公司的销售方式主要分为直销与经销两种,直销方面严格遵照区域销售的原则进行投标。为了避免通过供货商间接跨区销售的问题,拉法基瑞安的经销商管理细则(对本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均具约束力)规定,各经销商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区域(按行政区域划分)进行水泥销售,违反规定将给与相应的处罚措施,进一步降低了在下游市场可能间接发生的同业竞争。

3.重庆运营中心管理的各企业与本公司在业务、组织等方面相互独立。重庆运营中心管理的各企业与本公司各自均拥有独立完成的产、供、销体系,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没有兼职的情形,彼此均不能影响对方的生产、采购、销售、资本性支出等方面的决策。

4.重庆运营中心管理的各企业与本公司在主要原燃料供应方面不存在竞争。水泥生产涉及的主要原燃材料主要有煤、电、石灰石等,其中煤、电占生产成本较大比例。四川双马及重庆运营中心管理的各企业在原燃材料采购方面不涉及供应商重合的情形。

5.公司在四川地区的市场份额有较大提升空间,本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是四川地区其他水泥生产企业,如四川峨眉山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利万步森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和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除了上述解释之外,公司方面还将采取以下措施避免与重庆运营中心管理的公司的同业竞争:(1)在直销方面,本公司、都江堰拉法基及重庆运营中心管理的其它下属企业将严格遵照区域销售的原则进行投标;在对经销商的控制方面,为了避免通过供货商间接跨区销售的问题,本公司及都江堰拉法基将严格执行拉法基瑞安的经销商管理细则。各经销商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区域(按行政区域划分)进行水泥销售,严禁窜货。第一次窜货经查实,处以罚款。所有级别的经销商一旦发现第二次窜货,公司立即取消其经销商资格,并不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进一步降低在下游市场可能间接发生的同业竞争。(2)根据拉法基瑞安及拉法基中国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对于任何与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下属公司的主要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业务机会,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优先提供给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下属公司。

同样,基于销售半径、业务独立性、市场空间等方面的因素,公司认为四川双马与拉法基瑞安其他运营中心管理的企业之间也是同业但不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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