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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欧盟商标申请撤销案评析

(2022-10-06 20:36:07)
分类: 德国法律判例

历时两年多的一个恶意抢注欧盟商标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恶意抢注欧盟商标申请撤销案评析

2020年夏天我们一香港的当事人在欧洲市场销售自己品牌的儿童服装时,发现其商标被一福建隔壁老王抢注了欧盟商标。虽然当事人自己已经于2019年2月就在美国商标局注册了商标,但是并未及时在欧盟注册该商标。

而商标一旦被抢注,只能私下和解花钱买回来,或者走法律程序申请在先注册的商标无效。因为商标保护是地域保护,并且是以申请/注册为准,谁先注册就归谁。在先注册的商标可以任意选择对其后注册商标以|“商标近似”为由提出异议,或者在异议期结束后申请撤销,这些还都相对容易。

而对在先注册的商标申请撤销基本只能通过证明对方“恶意抢注”这一条路来申请撤销。而要证明“恶意” 只能遵循欧盟最高法院判例列举的一些理论要点,具体需要结合个案来评判。

为了证明对方“恶意抢注”, 我方举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

  1. 证明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近似混淆行(Identität/verwechselbare Ähnlichkeit der Zeichen):这一项比较容易证明,特别是抢注人直接把我们当事人的商标直接拿来注册这种情况;

  2. 证明抢注人对被抢注商标知情(Kenntnis von der Benutzung des identischen Zeichens):比如如果能证明抢注人跟我们当事人有过商易往来,或者是竞争对手等等,能因此知悉我们当事人的商标,对于这一点我们证明起来很困难,因为我们当事人根本不知道这个抢注人隔壁老王的存在,更不可能跟他做生意。我们也查不到他的半点可靠的信息。

  3. 论证抢注人不诚实的意图(Unredliche Absicht)

为此,我们与当事人一起提供了大量的使用证据,包括商标在商品上的使用图片,在亚马逊网页上能证明上架时间的销售链接,销售订单,在美国注册的商标证书等等。同时律师经过检索发现,这个隔壁老王居然在同一天还申请注册了另外3个欧盟商标,而这三个商标也是衣服品牌,且都是属于其他的商家。

在2020年9月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提出的无效申请里,我们对上述我方使用在先,对方至今未投入商业使用。并就对方同一天申请了另外3个与其无关联的欧盟商标做了举证,论证其注册目的就是为了阻止真正的商标所有人的正常使用自己的商标,因此是恶意抢注,应予以撤销。

遗憾的是,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于2021年11月驳回了我们的撤销申请,驳回的理由是: 我们虽然提供了商标在商品的使用的多页截图,但是截图上有的没有日期,有的虽然有网页地址,但是EUIPO说法官不会去点开审核里面的内容,因此,每个截图仅能证明一个点,都不是完整的证据;而我们单独提供使用证据图片下附上的网页链接,EUIPO法官又认为无法保证该图片就是从该网页链接导出的,也无法保证网页和图片是否被篡改;2. 即便是我们能证明我们在先使用了该商标,也不能证明隔壁老王在申请商标时就已经知悉我们商标的存在,也就无法证明其恶意。

我们分析认为,一审法官忽视实际生活中的基本常识,仅机械的把每一个证据点,孤立出来分别做理论上的质疑。不对各项证据所共同指引的“恶意”事实,做整体的判断和形成内心确信。而且最关键的是,一审法官未对我方举证对方同日抢注其他三个商标,证明恶意的事实作出充分评判。

为此,在2022年3月, 我们向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2022年9月14日,该委员会第五法庭作出判决,支持了我们的主张,认定被抢注的商标无效。

在该裁定中,知识产权局首先肯定了我方提供的证据以及补充的证据,同时重点就如何认定“”恶意“ 做了相应论述:

由于欧盟立法机构未在 EUTMR 第 59(1)(b) 条中定义术语“恶意”,因此必须根据其在日常语言中的含义确定其含义和范围,并考虑使用它的上下文以及它对欧盟商标条例 UMV 的目标(12/09/2019, C-104/18 P, STYLO & KOTON(图), EU:C:2019:724, § 43, 44)。

对“恶意”的理解,既要根据一般含义,即不诚实的态度或意图,更应在商标法的背景下理解。欧盟商标条例UMV的立法目的在于追求促进有效的欧盟内部市场。特别是保证竞争体系不被扭曲:在该体系中,每个公司应当通过其正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来吸引客户,必须能够将标志注册为商标,使消费者能够将这些商品或服务与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而不会产生混淆的风险。

因此,如果有确凿和一致的证据表明欧盟商标所有人提交该商标申请的目的不是为了参与公平竞争,而是为了以违反诚实做法的方式进行竞争,以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或出于与商标功能相关的目的以外的目的获得专有权的目的,则存在恶意

商标申请人的意图是一个主观因素,但必须以客观的方式确定。恶意的概念是指商标申请人的主观动机,即不诚实的意图或其他不公平的动机。它是指偏离公认的道德行为原则或工商业中的正当行为的行为。

在举证责任方面:直至我方举证之前,都可以推定隔壁老王是善意注册商标。在我方举证后,这种善意推定就不存在了。((08/03/2017, T-23/16, Formata (fig.), EU:T:2017:149, § 45; 21/04/2021, T-663/19, MONOPOLY, EU:T:2021:211, § 42))隔壁老王有责任对其所追求的商标注册的目标和商业逻辑提供合理的解释,以证明其意图是合法的。而直至裁决,隔壁老王也没有任何相关商标使用行为,也没有任何答辩和合理的解释。

第五法庭对我们提供的证据做了全面的分析,除了认定了我方早于对方抢注之前就使用该商标以外,还对其抢注的其他三个商标也做了分析,同样也是分别属于别的公司的商标,也是在被抢注之前就已经在使用。而且是特意针对了其他公司在亚马逊售卖商品的的类别做了抢注。

有关证明抢注时即存在恶意:在隔壁老王抢注这四个商标之时,其他四家都已经在亚马逊平台公开使用自己的商标进行售卖,这四个商标又绝对是构思设计过的商标,隔壁老王如果不是在申请之前知悉这四个商标的情况。因此绝无可能是巧合。

基于上述情况,上诉委员会得出结论,争议商标是作为一系列商标的一部分注册的,其功能不是保证消费者或最终用户注册商品的原产地身份。相反,这种注册策略旨在阻止商品的营销,或者应该阻止商标的原始所有者,或者至少使商标所有者在没有打算使用它的情况下更难出售它。这种意图表明存在恶意(07/07/2016, T-82/14, LUCEO, EU:T:2016:396, § 28)。出于投机目的或意图妨碍第三方申请欧盟商标是一种滥用商标申请策略,违背了欧盟商标条例的精神和宗旨。这种不诚实行为破坏了欧盟监管的目标,即促进公平竞争。

结语:

一、亚马逊的卖家对于商标布局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商品一旦投放市场,在其主要销售市场:美国、欧盟和英国,应当尽量同时注册商标。

二、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该裁定里,明确了举证的原则,善意注册推定的节点。并明确了以投机为目的,或者以阻碍竞争为策略的抢注商标行为是恶意市场竞争行为违背公平原则。据此可以认定恶意,从而撤销恶意抢注商标。

恶意抢注欧盟商标申请撤销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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