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办公室印发通知全面提升县级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质效
(2023-09-11 08: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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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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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法学会办公室印发通知,将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市、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予以印发,供各地方法学会借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郡县治,天下安。我多次讲过,在我们党的组织结构和国家政权结构中,县一级处在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是发展经济、保障民生、维护稳定的重要基础,也是干部干事创业、锻炼成长的基本功训练基地。”目前,全国县(市、区)级行政区法学会组织增长到2763个,已经实现全覆盖。县(市、区)法学会工作在中国法学会工作全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是法学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结合点,充分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抓手。为进一步准确把握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工作程序等,全面提升湖北省县级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质效,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印发《湖北省县(市、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工作指引》由总体工作要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选聘及管理、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咨询事项范围、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流程和附则五章构成,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又讯
附:
湖北省县(市、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指引(试行)
湖北省县(市、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县(市、区)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开展,根据中国法学会《关于推行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章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一)获取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信息、资料,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开展工作必需的条件以及必要经费,取得适当劳务补助;
(三)对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相关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四)在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的前提下,利用受托事项开展学术研究。
第十二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认真履职尽责,及时、公正地提供法律服务;
(二)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在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后,与咨询案件有关当事人发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联,并为其提供诉讼代理服务;不得以首席法律咨询专家身份从事与该身份无关的活动;
(四)咨询服务期间应妥善保管相关材料,相关工作结束后全部移交法学会归档管理;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工作义务。
第十三条
(一)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二)本人与委托事项所涉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处理相关工作任务的情形。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一)主要内容一般包括:标题和出具主体;委托情况及出具目的;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的声明与免责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保密要求、前提与假设、限定条件、法律意见书的披露对象、目的及使用范围等;依据的基本法律事实,包括但不限于事实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和与结论直接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法律分析及论证意见;结论性意见;专家小组各成员签名及出具日期。
(二)专家小组在制作法律意见书时,应当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最新的司法审判实践和指导意见等,对委托的法律问题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出具结论性法律意见。明确载明该意见书仅作为委托单位就某一问题进行决策的参考意见,不能代替委托单位的决策意见,不具备法律效力。
(三)专家小组经过研讨,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召集人的意见制作法律意见书,召集人与同意该意见的小组成员签字,不同意的小组成员可以不签字,不同意见应当留存备案。
(四)法律意见书应当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通用规范汉字表》《标点符号用法》规范用语及标点符号。做到条理明晰,结论性法律意见应明确,不得使用“基本属实”“基本符合”“原则上”等含糊措辞。
(五)法律意见书正式出具后,除非发生基本事实的重大变化,不得进行修改。如确需对法律意见书进行补充或者更正的,应当另行出具补充意见书,并说明理由。补充意见书的基本要求及格式与法律意见书相同。
(六)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专家小组提交给法学会,不得直接转交给委托单位或者相关个人,法学会对法律意见书进行审查后,提供给委托单位。根据意见书所涉及的内容,必要时可以抄送相关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参考。
第二十四条
法学会应当收集评估委托单位对法律意见书的采纳情况,并主动征求有关方面对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的意见建议;应当结合工作成效,对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强化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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