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租条款
(2014-04-30 09:5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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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
停租条款是发生在期租条件下的。在期租条件,租金是严格要求按照合约支付,所谓承租人的首要义务,也是出租人赖以牟利的前提。因此每个标准格式的期租合约都写明租金要准时足额支付。
BALTIME: “Payment of hire to be made in cash … without discount every 30 days in advance”.租金的支付应以现金,没有折扣,每三十天预付。
NYPE: “Payment of said hire to be made … in cash … otherwise failing in the punctual and regular payment of the hire…”租金的支付应以现金,及时准确的支付。
SHELL: “Payment of hire shall be made in immediately available funds … in default of such proper and timely payment …”租金的支付应以可立即得到的现金方式适当及时地支付。
根据英美普通法,在租期内,承租人持续不断地准时支付租金的义务是绝对的,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付或扣减到期的租金,承租人应承担租期内的一切时间损失风险。Mackinnon法官在The “Alresford”一 案中说期租中租家在租期内支付租金的义务是不能降低的,除非租约内有条款赋予租家在特定的期间内停止支付租金的权利或者基于特定期间内船东没有履行租约下 义务而有权索赔时间损失。因此,承租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在期租合同中出现了停租条款,籍此解脱严格的绝对义务,达到转嫁部分时间损失风险的目的。Wilford 在《Time charters》一书中说明停租条款是承租人在租期内不间断支付租金的主要义务的除外条款。
一般的停租条款都是规定如有若干情形之发生,即产生停止支付租金之效力,而不论出租人在此情形是否负有过失或者违约。各个标准格式所规定的情形可以总结如下:
纽约土产格式:
1. 船员或物料的不足(deficiency of men or stores)
2. 火灾(fire )
3. 船体、机器或设备的故障或损坏(breakdown or damage to hull, machinery or equipment)
4. 搁浅(grounding)
5. 因船舶和货物发生海损事件而滞留(detention by average accidents to ship or cargo)
货物在海损事故中受损而使得卸货多化了时间,承租人不得引用此条文而对多化的时间去停付租金。在典型案例The “Mareva A.S.”中,货物因舱盖漏水而损坏,导致卸货多用了15天,船舶的工作一切都是正常的(full working),因此没有停租。
另外,英国认为滞留(detention)的含义比延误(delay)严格(前文已经阐述过),是指阻止船舶充分有效工作的事件,如装货期间货物发生火灾使装货作业中止。同时规定由于货物潜在特性、品质或者缺陷造成的海损不构成停租事项,承租人不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停租。
7. 为检查或油漆船底而入坞(drydocking for the purpose of examination or painting bottom)
8. 其他阻止船舶充分作业的事件(by any other cause preventing the full working of the vessel)
其他事件则是要遵循同类原则。
同NYPE’46相比,NYPE’93做了以下修改,增加了几项停租事项:
1.
2. 因船舶被扣押而延误(detention by the arrest of the vessel)
3. 将“货物潜在瑕疵,质量原因”造成的延误排除在停租事项之外。
4. 加入了“类似”(similar)一词
5. 列入了关于船舶绕航的停租事项
在停租的时间上采相等距离规则,这一条款显然是看到了停租条款的后遗症问题。
BALTIME:
1. 入坞或其他为维持船舶有效作业所必需的措施(drydocking or other necessary measures to maintain the efficiency of the vessel)
2. 船员或物料不足(deficiency of men or owner’s store)
3. 机器损坏(breakdown of machinery)
4. 船体损坏或其他事故(damage to hull or other accident)
CMC:
船舶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而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 24 小时的,对因此而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但是上述状态是由承租人造成的除外。做法明显与标准格式有区别。
SHELLTIME
“In the event of loss of time (whether arising from interruption in the performance of the vessel’s service or from a reduction in the speed of the performance thereof, or in any other manner).
(i)
(ii)due to strikes, refusal to sail, breach of orders or neglect of duty on the
(iii)
sick or injured person (other than a passenger carried { at Charterer’s request} or for the purpose of landing the body of any person (other than a passenger);
hire shall cease to be due or payable from the commencement of such loss of
time until the vessel is again ready and in an efficient state to resume her service from a position not less favourable to Charterers than that at which such loss of time commenced.”
虽然有上述看似宽泛的停租条款,但是承租人要想依赖它还是很难的。通过以往的案例可知,在这一问题上,各国都是采取针对解释、近因原则和同类解释的规则来解释停租条款,毕竟,它是对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极大的冲击。所以有人总结了一个可以停租的条件:
1.
2. 该时间损失是由于条款列明的原因造成的;
3. 该原因阻止了船舶的充分的工作。
在这三个条件上,需要注意的是,是否阻止了船舶提供充分有效的服务;阻止提供服务的原因是否是停租条款列明事项;是否有时间损失这一顺序。在判定是否阻止 船舶上,必须要清楚承租人当时所需要的服务是什么,比如是清洁船舱还是装货?如果当前是需要先清洁船舱才可以装货,那么,影响装货的事件就不能作为停租的 理由。在停租事项上要依据同类解释原则,同时要注意虽然有whatsoever这样的词语,仍然不能抵消阻止船舶提供服务这一大前提,但是停租事项是可以放宽的去解释了。最后在时间损失上也是争议颇多,主要是净时间损失和期间时间损失的争议。
期间损失条款是借助于停租事件本身所持续的时间长短来计算停租时间的,而不考虑该事件的时间损失的长短。( A period off-hire clause is one which puts the vessel off-hire for the duration of the off-hire event without reference to its effect) 这种条款非常明确,一旦船舶恢复到充分有效的工作状态,承租人就应立即支付租金。其优点是可操作性强,双方当事人不必费心计算因此导致的时间损失多长这一难题,但缺陷是缺少灵活性,尤其表现在船舶处于只能部分作业状态时,不能确切的分配合作双方的实际损失。
1. 英国法院认为一旦船舶恢复了充分有效的工作状态,承租人就应立即支付租金。由此可以看出在英国,期间停租条款和净时间损失条款在船舶全部丧失有效工作状态时适用结果一样。但在船舶部分丧失有效状况时,净时间损失条款对出租人就较为有利。
2. 美国法院所持观点不同,认为租金应从船舶恢复到该停租事项对承租人的不便完全消除使开始支付。NYPE’93中的返回条款支持了美国人的观点。
Mustill法官在The “Hermosa”案中说,在分析停租条款,如果一个吊机发生故障,就有必要调查是否有时间损失:假如,如果一个吊机发生故障,但另外两台吊机能够完成所需要的所有装卸工作,就没有产生“时间损失”,也就不能停付租金;但是,如果装卸工作需要三台吊机来完成,并且由于一台吊机发生故障产生时间损失,那么就应该考虑具体的时间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问“如果是三台吊机,而不是两台吊机,那么该船能提前多少时间完成装卸工作,离开港口?这就是所谓的“净时间损失条款”。 当然,这里法官举的例子是在没有其它原因干预,纯粹的装卸吊机故障引起时间损失的情况,假如有其它原因在吊机发生故障后介入了,并且打断了时间损失的因果 链,就应该另当别论,而不能笼统地说,能提前多少时间完成装卸工作,离开港口,就是停租的时间,例如,船舶三台吊机都正常工作情况下,两天就可以完成装卸 工作,离开港口,在正常工作一天后,一台吊机发生故障,等半天后,该台吊机修好后,再投入装卸工作,卸货会延长几个小时,这几个小时就是净时间损失,但是 如果,吊机修好后,投入工作,就在装卸任务完成前,接到港口当局的命令,需要移泊去避风,那么移泊及等待化去的时间损失就不一定是停租的时间损失,这要看 该事件——港口当局的命令是否是租约里约定的停租事项,如果不是,则不是停租的时间损失,就不能停付租金,尽管假如吊机没有故障,就不会延误卸货,并等到移泊的命令,因为吊机故障引起时间损失的因果链已被港口当局的命令这一介入原因所打断。
虽然在部分丧失服务的情况下时间损失计算复杂一些,本人还是觉得期间时间损失更为合理一些(赞成英国法院做法)。因为停租条款本身是租船人对绝对付租义务 的一种缓解,如果因为期间时间损失在部分丧失服务的情况下对出租人有利,就应该采取净时间损失的计算方法的话,会很不公平,对停租条款的解释规则也是一种 背离。在解释停租事项时采的是限制解释,非列明的事项或者与之相似的事项发生不能停租,而且,停租条款本身之定义也只是说“在阻止船舶提供充分有效的服务”情 况下发生作用。如此,则在计算时间损失时,也应秉承停租条款的这一特定或曰性质,即在船舶恢复对承租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服务之时,承租人已经丧失了停租的条 件,理应支付租金。如果要采用净时间损失的计算方法,应当在合约中明确,毕竟合约自由是有极高的地位,停租事项可以约定,时间损失的计算当然也可以约定。
合约是很自由的,因此在停租条款这样的问题上,主要是对各国法院对合约解释的态度要了解,对各个标准格式合同的用词要熟悉,争取在租约中订入有利的条款才 是上策。只要合约订明,除非违反强制性的法律,否则就是合约双方的法律。因此,在争议大的时间损失计算和停租事项上,应该用明确的文字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