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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吃饭喝近4斤白酒 一人酒精中毒死亡

(2013-07-06 06:44:10)
标签:

法律规定

江某曾

火锅店

民事责任

判决书

杂谈

分类: 天灾.人祸.伤亡

本报通化讯(记者 崔宝峰)“下午还好好的,没想到晚上人就没了。她一直在吃药,不能喝酒,他怎么能让我媳妇喝那么多酒。”通化市民富先生说,1月19日,他妻子邱女士和初中同学江某一起喝酒,第一顿,二人喝下一瓶白酒和6瓶啤酒;随后,二人又在烧烤店喝了10余瓶125毫升装的劲酒,结果邱女士酒精中毒死亡。

富先生和邱女士的家人将江某和烧烤店老板陈某夫妇告上法庭,索赔赡养费、抚养费及丧葬费等35万余元。

连喝两顿一人中毒死亡

法庭审理查明,1月19日,江某与邱女士相约一起吃饭。当日17时40分至19时50分,二人在通化市一家火锅店喝了一瓶白酒和6瓶啤酒;当日21时30分许,二人又来到陈某夫妇经营的烧烤店饮酒、吃串。

其间,二人通过让服务员上酒和江某自行到吧台取酒的方式,先后喝了10余瓶125毫升装的劲酒。22时10分许,烧烤店服务员听到江某和邱女士所在的包房有异常响动,遂前去查看,发现邱女士已倒在地上。陈某的妻子欲上前帮忙,被江某拒绝,她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

22时30分许,民警及急救人员先后赶到现场。经医生证实,邱女士已经死亡,江某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经现场勘查,该包房内并无厮打痕迹,排除了邱女士因暴力致死的可能。

经富先生申请,法院委托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结论为邱女士死亡原因符合生前饮酒所致乙醇中毒死亡。

5月29日,通化市二道江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江某承担责任比例在损失总额的30%,判决其赔付原告110682.61元。被告陈某、陈某某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家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富先生昨日说,拿到一审判决书后,他和他妻子的家人均表示不服,要上诉。

记者在富先生提供的警方笔录中看到,1月19日晚120值班医生的笔录记载,当日22时30分许,急救人员到现场时,发现饭店的包间里一女子仰卧在地上,一男子侧身躺在女子身上。当时,女子呼吸、心跳已经停止,颜面和周身皮肤是青紫色;男子是昏睡状态,频繁呕吐,还右手拽住女子头发。

在对江某的讯问笔录中,1月20日,他在医院被救醒后得知邱女士死亡的消息,认为她的死是和他喝酒造成的,他很内疚。因此,当天出院后,他在厨房打开煤气欲自杀,幸亏被家人及时发现,送医院抢救脱险。

在笔录中,江某说邱女士心情不好,才找他陪喝酒,而且他和邱女士一起喝酒时,她最多一次喝过一斤多白酒,还喝了几瓶啤酒。

富先生称,他妻子根本不是主动找的江某。他调出他妻子手机通话详单,当日,江某曾先后给他妻子打过4次电话,而他妻子没给江某主动打过一次,而且他妻子有皮肤病,一直在吃药,医生告诉不让喝酒。

律师称一审判决合规

“我现在就觉得妻子死得太屈了,当天下午还好好的,晚上人就没了,我和妻子是后到一块的,她才37岁,还有个10岁的女儿。到现在,女儿都不知道她妈妈已经没了,我也不敢也不知道怎么告诉孩子。”富先生说,他认为法院对江某的判决较为合适,但对被告陈某夫妻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判决表示不服。目前,他已将二审上诉书送到通化市中级法院,已被法院受理,近期将进行二次开庭审理。

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波认为,江某在本案中无节制取酒并阻碍他人对邱女士的救治,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侵权责任法》第37条是陈某夫妇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关于承担责任的比例是主审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综上来看,一审法院判决裁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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