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城乡规划局副局长受贿捌万元获刑四年
(2013-07-05 12: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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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年间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机关杂谈 |
分类: 贪污.受贿.索贿 |
正义网福建1月5日电(通讯员 吴寅生)被告人吴某在其任福建省莆田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万元。2012年12月26日,吴某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检察机关查明,2004年至2007年间, 吴某在任莆田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利,在相关建筑方案审批事项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三次非法收受当事人黄某、郑某、林某等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收受他人贿赂并未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受贿事实,在案发后退出赃款人民币8万元。
审判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莆田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考虑到吴某能自首并退清赃款等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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