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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寻求性刺激 猥亵幼女欲花钱私了

(2013-06-14 01:44:07)
标签:

法律效力

公安机关

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

行为

杂谈

分类: 违纪.违法.犯罪

男子酒后寻求性刺激 <wbr>猥亵幼女欲花钱私了

中新网宁德6月1日电(朱国贤、曾鸣)男子租住他人家中期间,酒后为寻求性刺激,竟猥亵房东未满14周岁的幼女,事后还欲花钱私了。福建宁德市中院1日披露,古田县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周某拘役3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9日零时许,周某酒后乱性,进入其租住的古田县鹤塘镇某厝二楼被害人郑某(未满14周岁)的房间,趁郑某姐妹熟睡时撕破郑某睡裤,并抱住郑某抚摸其乳房。

郑某惊醒后向母亲呼救,周某逃离并随手拿走郑某一部手机。

事发后,周某欲以3000元人民币私了,遭拒。次日,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为寻求性刺激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周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周某逃离时拿走被害人手机,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周某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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