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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1/large/927118d5jw1etfjcd16zcj20hs0dcgna.jpg作者: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 胡晓翔
刚听朋友说“医闹也要入刑”这一大好消息。但尽管,我是医生,我也是纠纷接待人员,曾无数次受困于诊疗场所之无序,但我对这个“喜讯”,没“喜”感,有闹感!
个人以为,立法,尤其是刑事立法,是庄严的,神圣的,不可随大流。
有法不依,却热衷于立法,是不知法、不懂法?还是规避有法未依而导致严重局面的问责压力?
《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寻衅滋事罪”规定,足矣!
附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刚听朋友说“医闹也要入刑”这一大好消息。但尽管,我是医生,我也是纠纷接待人员,曾无数次受困于诊疗场所之无序,但我对这个“喜讯”,没“喜”感,有闹感!
个人以为,立法,尤其是刑事立法,是庄严的,神圣的,不可随大流。
有法不依,却热衷于立法,是不知法、不懂法?还是规避有法未依而导致严重局面的问责压力?
《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寻衅滋事罪”规定,足矣!
附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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