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两全其美的高利贷文约---利息不生利息 赁价利息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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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契约文献 |

为了保证五年期内本利如数偿清,借贷人刘庚年将自己族遗西厦窑三间情愿暂时出赁与出借人刘太和居住,言明赁价通年二十五元二角整,利息赁价各自不出,赁利相顶。限止五年为满,还洋移房。这种两全其美的借贷和租赁关系也是民间处理解决经济交往的一种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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