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湖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15-12-17 08:53:27)
分类: 通知公告

湖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公正,营造优良的育人环境,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3号令)以及《湖北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湖工大〔2005〕35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工业大学普通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三条 学生考试违规分为考试违纪和作弊两种。对于考试违规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和性质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考试包括国家、省及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

第五条 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四)其它违反考场规则性质较轻的。

第六条  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

续答题的;

(二)在考场或者考试明确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三)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四)未按考试要求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五)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六)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七条 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第八条  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二)使用手机、微型耳机等通讯设备发送、接收答案或上网搜索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三)抢夺或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五)通过伪造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

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六)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七)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八)在校期间第二次考试作弊的(不属于第九条所列情形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较严重的。

第九条  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条 对考试违规者的处理程序:

(一)终止考试  监考员或巡视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违规行为时,应及时予以制止,终止其考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二)违规行为认定  由2名以上的监考员或巡视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认真填写《湖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单》(以下简称<处理单>),将拟作的处理当面告知学生本人。《处理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学生本人、2名监考员或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结束后,由考试工作人员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涉及研究生的考试违规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三)正式发文  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学生考试违规材料并拟定处理意见。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考试组织单位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于5个工作日内行政发文;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于5个工作日内学校行政发文;开除学籍的决定还需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方可正式发文。

第十一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文件应及时交至受处分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签收(一式4份,学生或其代理人、学生所在学院、学工部、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各1份),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拒绝签收的,学院应在处分文件上注明告知受处分学生的时间、地点和拒收事由。处分决定文件无法直接送交的应在校内公告5个工作日,自公告之日起满30天视同送达。

第十二条  学工部、研究生院及各学院(部)负责做好本学院受到纪律处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事实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并按《湖北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湖工大学〔2005〕10号)办理。

第十四条 对考试违规学生的处分决定、学生考试违规的证据材料、有关调查材料、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记录、处分送达记录等材料,应及时整理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颁布的相关文件中关于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