啃哥评点:全国股转系统8月11日答记者问
(2014-08-15 1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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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财经时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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啃哥评点:全国股转系统8月11日答记者问
以下蓝色文字为啃哥张驰个人观点。不随波逐流,只扪心自问。
全国股转系统就近期纪律处分措施答记者问
2014年8月11日
总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公司(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不像证监会,它是很少答记者问的,而且很不固定。而这次对新三板企业的处罚,却破天荒的进行了答记者问。啃哥认为,所有的答记者问,其实就是监管机构希望借此机会,澄清社会的一些误解。做法很好,很可取。啃哥赞一个。
1.近期,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公司相关责任人采取了纪律处分措施,请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答:湖南泰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曹典军于2013年12月向公司借款1031.63万元,用于偿还个人贷款,构成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经主办券商督促,曹典军于2014年5月21日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
曹典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4.1.4条的规定,同时,曹典军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对泰谷生物公司治理不规范、内部控制薄弱负有重要责任。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3条的规定,我司对泰谷生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曹典军给予了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啃哥评价:
啃哥先去找到这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将两个条款引用如下,以便于加强理解。
条款4.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切实保证挂牌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通过关联交易、垫付费用、提供担保及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挂牌公司资金、资产,损害挂牌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条款6.3: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通过条款可以看出,这个曹典军董事长,确确实实违反了上述规定的4.1.4条,因此,要执行6.3条的处分。
事情似乎到此就应该为止的,本来嘛,控股东从自己公司里面借款,也就1031万,金额并不算很大。并且在5个月后进行了归还。啃哥见过太多的中小民营企业,老板自己的钱与公司的钱混在一起,相互往来的情况了。但是,如果事情就这么简单,也许股转公司就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但是,第一单,必须有特殊意义。请继续读下去。。。。。。
2.除纪律处分措施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该挂牌公司及其董事会秘书同时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泰谷生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曹典军于2013年12月被检察机关要求协助调查,2014年1月27日曹典军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行贿罪被检察机关采取逮捕强制措施。自上述事件发生至2014年4月16日期间,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4年4月25日曹典军被取保候审。同时,曹典军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自资金占用行为发生至2014年4月28日期间,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4.1.1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第46条的规定。同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作为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鉴于泰谷生物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我司对泰谷生物公司及其董事会秘书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
啃哥评价:
啃哥先将法律条文列出: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1.5条:1.5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4.1.1条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完善公司治理,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充分行使合法权利。
第6.1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 1.4 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三)约见谈话;(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五)出具警示函;(六)责令改正;(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第1.4条: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业务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第46条: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可见,曹董事长最大的罪行,其实是“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最后被“采用自律监管措施”,这个自律监管措施,啃哥觉得,象征意义更大一些,没啥实际性处罚。其实监管机构也就这能做到这些。但是,这段话感觉很突兀:“2014年1月27日曹典军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行贿罪被检察机关采取逮捕强制措施。自上述事件发生至2014年4月16日期间,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4年4月25日曹典军被取保候审。”
可以看出,其实曹董事长,借用资金,也即是属于违反了上面的关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不独立等问题,进行“自律监管”就完事了。但是,偏偏又出现了“滥用职权罪,行贿罪”,这两个罪名,并被逮捕了!也就说,从自己的公司借钱出来,还被捕了,这是咋回事情呢?啃哥有点丈二和尚了。
根据百度中,“滥用职权罪”的定义:“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定义,滥用职权罪基本上只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么,和曹董事长有什么关系呢?
根据百度中,“行贿罪”的定义,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啃哥有点笨,明明是曹董事长从公司借钱这一件事情,怎么见检查机关介入,还涉及到两个与国家机关人员有关的罪名呢?难道是另外的关于曹董事长行贿的问题吗?最后还是未披露该事项。
啃哥猜测,这是两件事情。这个曹董事长最大的问题,是未披露两件事。一个是其向公司借款事件,一个是其被检查机关逮捕事件。因此会被自律处罚。好像是这个意思。
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中介机构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主要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 泰谷生物主办券商未能在1月22日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对上述重大事项进行披露,其在申报稿截止日到首次信息披露日期间的补充尽调程序存在瑕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第26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第2条、第3条的规定。此外,在泰谷生物挂牌后,主办券商未能督导泰谷生物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完善公司治理,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6条、第5.7条,以及《主办券商管理细则》第29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行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我司对主办券商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
啃哥评价:
这一段话里面涉及好多制度,啃哥啃到底,都摘录出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第26条: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股票转让的正常进行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股票转让的正常秩序,可以决定临时停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5.7条: 主办券商应持续督导所推荐挂牌公司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前,应当报告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说明理由。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第2条:第2条:尽职调查是指主办券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原则,以形成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信息披露文件为目的,对公司进行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 (一) 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二) 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第3条 本指引是对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主办券商应按照本指引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一般性内容进行调查外,主办券商还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对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应披露的、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事项进行调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6: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主办券商应当对所推荐的挂牌公司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主办券商管理细则》第二十九条 主办券商应持续督导所推荐挂牌公司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主办券商应配备合格专业人员,建立健全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勤勉履行审查挂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对挂牌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督导职责。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 1.4 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三)约见谈话;(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五)出具警示函;(六)责令改正;(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读完了什么感觉,就一个字,累,啃哥也有同感,啃的太累。其实股转公司只是为了说明自己做的是有理可依的,因此引用了好几个之前自己颁布的条文条款。
当然,啃哥还是很欣慰的,这也表明了这个股转公司很尊重自己颁布的制度。这样一个市场,必须通过制度来规范。而不能再像证监会那样了。对此,啃哥也更加看好新三板的发展了。
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什么对本次违规事项中的不同责任主体分别采取了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两者有何区别?
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我司可以对监管对象采取自律监管措施,除监管措施外,对于监管对象严重违反业务规则及我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我司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考虑到此次泰谷生物及相关主体违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性质较为恶劣,而且涉及到多个违规行为和违规主体,为了区分不同主体的责任,体现监管措施的差异性和层次性,我司对本次违规事项中的不同责任主体作了区分,分别给予了纪律处分和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啃哥评价:
此案例中,对董事长进行了纪律处分,董秘和券商,采取了自律监管。有轻有重,还是比较合理的。
5.上述重大事项发生在提交挂牌申请至首次信息披露之间,针对申请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股转系统目前有何规定?
答:我司于2014年4月26日正式发布了《关于申请挂牌期间公司信息披露相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自提交挂牌申请之日起至我司出具同意挂牌函之前,公司在此期间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均需及时报告挂牌业务部。在我司出具同意挂牌的函至首次信息披露期间,公司已纳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自律监管,应严格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公司发生涉及申请挂牌条件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挂牌业务部,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首次信息披露文件进行更新调整。
啃哥评价:
这里股转公司再次明确,正如案例中的一样,只要企业已经申报了,即使还没有在新三板挂牌,也是必须遵守股转公司的各项规定的。而不是说只有挂牌了才遵守这个规定。很明确打破了模糊地带。
啃哥总结:总体而言,这是新三板的第一张罚单。对于控股股东从公司借钱这样的小事情,而大张旗鼓的进行通报和处分。可见其严谨程度。充分起到了“杀一儆百”的作用。但是,每中不足的是,股转公司的处罚权力太低,根据6.1条可以看出,居然没有一条和罚款多少金额有关,那么,又能有多大的效力呢?违规成本太低,是造成前几年A股造假频发的重要原因。但愿这次新三板不要步之后尘。
啃哥认为:这个社会也许就是批评太少,恭维太多,才导致很多时候很多问题流于表面,没有深入,没有分析,没有检验,没有规划。所有的人都在歌功颂德。而我更愿意啃一啃,啃出味道,啃出精彩来。
2014年8月14日
啃哥张驰记